議員指無市政機構不合基本法

【本報訊】有議員質疑特區政府不設立市政機構,漠視基本法,令選委會內沒市政機構成員代表,及促請政府增加政制發展公眾座談會的場數。

議員區錦新認為,基本法附件規定很明確,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第四界別中,包括四個部份來源,除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全國人大和政協的代表外,還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但在二零零一年,特區政府以民政總署取代原有的市政機構,同時宣布決定不設立市政機構。由於沒有市政機構,令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的市政機構代表無法產生,導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不能依照基本法所規定的方法組成。

區錦新稱,在討論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改進的同時,更應關注其合法性,特區政府應按照基本法之第九十五及九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建立由民選產生的「非政權性」之市政機構,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撥亂反正,體現特區重視法治社會的建設。

議員高天賜表示,行政長官提出政制發展前數月,行政法務司長曾表明未獲社會共識,不會提出任何政改方案,令人費解。高天賜稱,行政長官已啟動政制發展程序,現時所做的一切,無論好壞都對未來造成影響。

議員吳國昌再度提出他的政制發展方案。他認為,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應改為提名委員會,由澳門永久居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則“加三減三”,即增加3個直選議席,相應減少3個非直選議席。

議員陳偉智促請政府增加政制發展公眾座談會的場數。陳偉智稱,只有1場的公眾座談會,每人發言時間壓縮為3分鐘,不能使每位參加者充分發言,他批評政府諮詢態度虛假,欠缺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