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進入後三部曲時間緊迫不能拖延

龍年春節,是回歸以來最冷的春節。但天氣冷人心不冷,從政府社工局到各路義工,都竭盡全力為老人服務,幫助他們戰勝嚴寒。因此,當周遭一些地方都傳出有老人因天氣寒冷而引發其他疾病發作猝死的消息時,澳門卻是平安無事,沒有傳出老人因寒冷而誘發其他疾病死亡的消息。從此事可折射出,自稱為「弱勢特首」的崔世安,其「與人為本」尤其是關顧弱勢群體,在照顧老人領域上的工作十分到位。俗語說,「從一滴水看太陽」,這可見「弱勢特首」崔世安領導的特區政府,對弱勢社群以至是澳門民生等其他各領域所下的苦功,已經初見成效,並將有更為長足的進步。

當然,過了農曆新年後開工的頭等大事,還是特首崔世安撰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有關是否對兩個選舉辦法進行修改的請示報告。因為按照原定計劃,應是在二月初就需呈交報告,以便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包括法工委、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以至是委員長會議,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研究,使得將在二月下旬舉行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得更為充分。就此而言,特區政府要在短短的幾天時間內撰寫好呈送給吳邦國委員長的請示報告,時間已經頗為急迫。

因此,有人提出,要延長政制發展諮詢時間,加開幾場公開性的座談會,似是並不現實。這裡且不說是特區政府所舉辦的八場座談會,已經徵集了本澳各個主要界別,從特首崔世安親自主持政界、特首選委會成員的座談會,到五個司長所管轄的各類諮詢委員會,及公開的各界人士座談會,都已進行深入討論,且政府也已開放其他各種方式接受社會人士向政府表達政制發展意見,當中包括親身遞交、郵寄、傳真、電話、電郵、透過報章發表文章等,已可梳理出主流意見,就說是在政制發展的時間安排上,也已不可能再拖延下去。

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兩個月開會一次;而按照政制發展「五部曲」的安排:一、澳門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人大常委會收到報告後,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及《基本法》規定作決定;三、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澳門行政長官同意;以及五、最後由特首上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對澳門特首崔世安的關於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及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請示報告作出答復決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是在二月底舉行,以俾能讓澳門特區政府進入「五部曲」的「第三部曲」,對具體修改方案進行諮詢,然後起草法案,經行政會議討論後交由立法會審議。這需要較多的時間,尤其是兩個選舉辦法的具體方案,社會上可能會有較多的不同方案。其實,在前一段時間的討論中,就已有不少社團和人士提出了各種修改方案,這本應是在「第三部曲」亦即「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開始時實施的,現在不少社團和人士只不過是提前搶在「第一部曲」實施前提出罷了。

就此而言,所謂「討論未深入」之說,並不成其理由。這是因為,剛已進行的八場座談會和向社會諮詢意見,其實只是「五部曲」的「第一步曲」實施前的諮詢意見,因而特區政府所設定的討論題是: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原則?怎樣修改?而經過深入討論,大多數人都主張需要修改,而修改的原則是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不能照搬香港的做法,以保持繁榮穩定;兩個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特區政府要在短短的幾天時間內,將這些意見整理成報告,既要系統、全面及高度概括,又不可能是事無巨細,象開中藥鋪那樣,全都收錄,是需要時間認真整理的,從龐雜的原始資料中整理歸納出主流意見,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因而,要在時間如此緊迫之下加開座談會,而所要求討論的內容又並非是圍繞著「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原則?怎樣修改?」而展開,而是搶前進行屬於「第三部曲」的對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方案的討論,並不實事求是。

實際上,有人說對兩個選舉辦法修改方案的討論不夠深入,看來是混淆了「五部曲」的次序。因為正如上述,兩個選舉辦法修改方案的討論是「第三部曲」的事,目前尚未進行到此一步曲。應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進入「第三部曲」,草擬對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法案的時候進行。前一段時間不少人士、社團提出對兩個選舉辦法的各種修改方案,其實都是「超前」作為,尚未正式開始又何能說是「不夠深入」?!這並非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有人投訴說,特區政府對市民提交意見的內容作出刪減。而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已經指出,除應居民要求,所有政制發展相關的意見都不會被刪除,必會全文上載,但涉道德、私隱、攻擊性及違法等內容除外。特區政府的這個做法是行得通的,不可能將一些情緒化、離題,甚至是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內容都將之擲上網,否則就不是法治作為,反而是對這種違法的行為推波助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