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指官員未嚴守法要求速改善

【本報訊】立法議員吳在權指官員未能嚴格守法,向政府提出質詢。

《澳門基本法》第6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法律法規滯後、過時,但這並不是當局不嚴格依法行政的理由。若法律法規不適時,當局應先修法,完善法制,嚴格遵守,才能維護特區政府依法行政形象,確立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司長辦公室顧問人數不得超過五名”,這是基本原則。同條第4款規定:“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經有關政府成員提出具依據的建議,顧問的人數可例外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增加”則為立法技術上的“但書”,屬例外情況。所謂例外情況,應屬特殊,臨時性質,非恆常性,不輕易採取。但客觀現實是當前特區政府五司司長辦顧問均超額聘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顧問12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顧問10人、保安司司長辦顧問8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顧問12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顧問13人,超額幅度達六成至一倍以上,令人質疑當局將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反客為主,本末倒置,置法律原則於不顧。這是否更反映出當局未能認真理解依法行政原則呢?

吳在權說,法制發展須與時俱進。正如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發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指出:“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相信司長辦顧問之超額聘任乃基於社會發展,各種政務更趨複雜多元,而客觀需要人才配合措施之落實的結果,雖可以諒解,且有關法規亦曾作出多次修訂,惜並未調整顧問限額,因此當局不宜在未修法前長期超額聘任顧問,未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希望當局宜以“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之責任感,需透過完善法制,並切實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使得各項行政管理從善如流,相信如此才能有效樹立起特區政府應有的管治威信,真正貫徹“以人為本”施政理念,構建陽光政府。

吳在權質詢當局:

1. 因應社會發展,法制亦應與時俱進。若客觀政務需求,是否應先修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釐定合理限額方名正言順增聘司長辦顧問,並嚴格遵守之?

2. 如《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10條第4款的規定,不少法律法規均設有例外/特殊規定,但官員有可能不恰當應用,當局會否積極考慮設定更科學合理的可茲採納的標準與指引,使行政更具規範,貫徹依法行政原則?

3. 依法行政是《澳門基本法》設定的基本原則,更是最高原則,當局怎樣加強宣傳教育,尤以對官員法律意識、知識的培養,使其能夠以更高的責任感與法治精神從事政務,切實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以身作則維護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