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社學藝未精導致效果與動機不統一 新澳社學藝未精導致效果與動機不統一

新澳門學社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主要動機之一,是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到澳門特首崔世安的「報告」後,完全接受「報告」中匯報的情況,「容易產生錯覺認為要求普選只是少數之意見」,並聲稱「行政長官在報告中聲稱收集到的『大多數意見』只是諮詢形式偏頗缺漏造成的數量偏差」,因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不要受偏見誤導」。

本來,倘若新澳門學社是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及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許還會重視新澳門學社的意見,對特首崔世安「報告」中附交的所有方案,包括以新澳門學社為首的「反對派」的意見及方案,都進行分析研究的。但遺憾的是,新澳門學社在這個關節點上,採取了疑似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踢館」的手法,挑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可能會弄巧反拙,適得其反,導致效果與動機不統一。

實際上,新澳門學社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中,幾個主要觀點都是呈現出與由中央主導的澳門政制發展的定位「對著幹」的態度。其中,包括了本欄曾陸續評議過的以「偷換概念」方式,將由中央主導的「政制發展」篡改為「政制改革」;將由全國人大通過、國家主席簽署頒佈的《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立法原意,是指澳門居民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資格」(在任何一本宣介《澳門基本法》的權威著作中,都是這樣介紹這個條文的立法原意的),篡改為「選舉方式」;無視《澳門基本法》並無《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雙普選」機制,並明文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多數成員由選舉產生」,及由中葡兩國總理簽署,中葡兩國國會批准並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的《中葡聯合聲明》關於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繼續提出「雙普選」的訴求;以及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釋法」,是規定規定每一次修改,都必須進行一次「五部曲」的過程。

新澳門學社所犯的這些低級政治錯誤,即使不被視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著幹」,也是「學藝不精」的表現。實際上,新澳門學社除了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嚴肅的政治行為,都未能準確領悟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會決定原意之外,其近年的一些做法,都暴露了這個以「推動民主和人權」為宗旨的政治團體,其成員只是抱著滿腔熱情來空喊口號,燒熱議題,以鞏固以至是開拓票源,充滿了浮躁之態,而沒有靜下心來真正鑽研政治和法律,包括他們所熱衷的民主議題。因此,就屢犯低級錯誤,除了是在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暴露出來之外,如竟然將屬於省級行政區劃的澳門特區視為內地縣級市的「不設區的市」,及毫不理會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六十屆聯合國大會以一百七十票贊成、四票反對、三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決議,決定設立人權理事會,以取代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的事實,聲稱要將他們所私撰的《澳門人權報告》傳送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確實,在對民主政制的問題上,新澳門學社中人與其在香港特區的同道中人相比,真的是「學藝不精」,顯得是一群「柴娃娃」在「玩泥沙」。這既有可能是他們在香港的「同道中人」,有不少是大律師,諳熟法律,因而與之比照,就相形見拙;也有可能是他們在香港的「同道中人」,有不少是留學歐美的碩、博士畢業生,對政治學理論有較深的認知,因而就顯出新澳門學社中人是「山中無老虎,馬騮做大王」,只能是迷惑更是對民主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年青人對其的崇拜,而使他們更以為自己的民主意識是「天下無敵」,更加放棄對基本理論的鑽研,從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的怪圈。

就以新澳門學社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聲稱的「行政長官今次提交的政制改革報告顯然過於短視,遺漏了特區政制改革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後的循序漸進時間表與路線圖」,並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澳門「循序漸進政制改革制定時間表與路線圖」來說吧!本來,修改基本法中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這一重大課題,應是他們的志業,平時就應當十分注意香港特區的發展趨向。實際上,他們看到香港有「雙普選」的前景,也就隨之叫喊澳門也要實行「雙普選」,而置其實質領袖吳國昌在澳門基本法起草期間也承認澳門沒有「雙普選」前景的政治表態而不顧。但是,他們卻偏偏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關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要經過「五部曲」。即上一次的「決定」,不能代替兩個產生辦法下一次修改的五個法定步驟的談話,卻偏偏要指責特首崔世安的正確做法是「過於短視,遺漏了特區政制改革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後的循序漸進時間表與路線圖」,還「監人賴後」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違反自己所定下的規矩,「制定時間表與路線圖」。

實際上,喬曉陽副秘書長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就已明確指出,「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的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

倘若新澳門學社中人以喬曉陽副秘書長的這個《說明》沒有見報(其實有刊登在《人民日報》上),及沒有訂閱收錄此《說明》的二零零八年第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為由,以作推搪的話,那麼,他們總會有閱讀香港《明報》網頁的吧?實際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網頁就粘貼了喬曉陽副秘書長在出席香港的座談會時所發表的題為《齊心協力邁向香港民主發展新歷程──在香港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就將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所作的《說明》的「五部曲」複述了一遍,並明確指出,「按照上面所述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要經過這五個步驟。」,上次的《決定》,「不能代替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的五個法定步驟。」直到現在,這個講話全文還可以在《明報》網站上搜索到。

在此情況下,新澳門學社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特首崔世安的正確做法是「過於短視,遺漏了特區政制改革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後的循序漸進時間表與路線圖」,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時間表與路線圖」,這在「喬老爺」的眼中,就是一群學藝不精的「柴娃娃」的「兒戲之作」矣,真是不屑一顧也。這正是弄巧反拙,導致效果與動機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