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組織法細則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廉署組織法,法案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典》所定的偵查期間,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公署展開的偵查。討論時議員主要爭論條文的用字,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強調,法案任何修改權在政府,促請當局說明修改立場。

刑事偵查期適用廉署

修改廉署組織法主要內容是明定公署的反貪職責範圍,界定公署在預防及遏止賄賂及欺詐行為方面的職責範圍,即除公共部門外,公署的反貪職責範圍現亦覆蓋私營部門;清定公署行政申訴職責在原基礎上明確規定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角色,以確立公署的多重監察身分——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及廉正監察;強化公署在執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

公署將調動人力資源,集合及總結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向政府建議修改不合時宜或存在缺點的法律規範;明定案件的偵查期間,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典》所定的偵查期間,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公署展開的偵查;簡化年度工作報告的公佈方式,傳統的年度工作報告公佈方法是將其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全文刊登在《公報》的方式已不合時宜,亦不合經濟原則,故引入折衷方法,允許利用電子媒體公佈報告內容,但仍須在《公報》上刊登通告,供大眾知悉查閱該報告的途徑。

用字修改權在行政當局

鄭志強等多名議員關注政府提交新法案文本的用字。鄭志強指法案第四條第九項內容“涉及立法會權限的事宜”中的“事宜”應維持“法規”的用字。廉政專員馮文莊稱,相關用字是在立法會小組會討論時的意見,認為立法會可溝通修改,他尊重大會的意見。立法會主席劉焯華稱,按照《基本法》規定,法案修改權在行政當局,促請行政當局說明立場。

馮文莊其後表示,願意因應立法會全體大會的意見修改字眼,他強調政府視立法工作為莊重事情,並非飄忽不定。休會商議後,馮文莊表示維持新文本用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