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機場刺母血案”終審維持原判 不孝子獲刑3年半

【中新社上海3月12日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就廣受社會關注的“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原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31日晚,赴日留學5年的汪某乘坐航班從日本東京抵達上海浦東機場,登機前,汪某曾致電母親急需生活費,但遭拒絕。在航站樓,汪某與前來接機的母親發生爭執。期間,23歲的汪某拿出尖刀對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毫無防備的汪母受傷後最終倒地。汪某隨即被趕來的機場民警抓獲。到案後,汪某在描述自己襲擊母親的情形時表示,當時腦子一片空白。

10月19日這起“刺母血案”在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汪某犯故意傷害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前,經司法鑒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辯護人提出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10月3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