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第二輪諮詢工作正深入進行,所討論的內容也更加廣泛。除了是緊扣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揭櫫的兩個產生辦法「維持不變」的原則,及據此而提出的主流方案進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之外,也有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技術性問題。比如,圍繞著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指出的行政長官選委會新增加的委員部分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是立法會新增議員如何分配? 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 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 ……等等,有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在昨晚的第三場諮詢會上,間選議員林香生則建議直選計票方式回復原來的漢狄比例方式,即候選名單得票計算按排名第一者除以一;排名第二者除以二,如此類推。林香生並建議設定直選下限得票百分比,他提出候選名單排名第一者,若得票少於總有效票計算的百分之四,不能當選。
林香生所提到的「漢狄比例法」計票方式,源自於葡國。自葡國爆發宗旨是反獨裁和反殖民戰爭的「四‧二五革命」後,頒佈了《澳門組織章程》,向澳門引進了半代議政制。而澳門立法會直選部份的計票方法,也引進歐陸各國所通用的比例代表制,帶有濃厚的歐陸色彩。這與華人地區普遍使用的多數當選制,有著明顯的差異。
實際上,「漢狄比例法」就是歐陸地區盛行的比例代表制中的其中一種。比例代表制是為了適應「多黨政治」而非「兩黨政治」,亦即歐陸地區大小政黨林立的情況而創制的。目的的是為了避免大政黨壟斷國會議席,希望一些較小的政黨也可有代表在國會內「發聲」。這個道理,與歐洲一些國家對媒體採取津貼制度的道理一樣,那就是避免一些實力較弱的媒體倒閉,而被大媒體壟斷話語權。但本澳一些老是自以為一貫正確的人對此背景根本不瞭解,不懂卻偏要裝懂,並以華人傳統社團的選舉習慣來比照理解澳葡的選舉計票方式,在一九八四年全澳傳統愛國社團組織「聯合提名委員會」,足額提名六位候選人時,就有地位崇高的華人公開在各種場合聲稱「聯合」的六名候選人將會全部當選,因為「贏者全拿」。當有識者表示異議時,竟斥之為「淺薄」。然而,比例代表制的設計目的,恰恰就是為了避免某一政黨、政團壟斷全部議席。結果,實力強大的「聯合」只能拿下四個議席,餘下兩個議席由另外兩個參選團體分別獲得,從而避免了「聯合」壟斷所有議席的情況。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魯平就十分欣賞這種選制,主張香港選舉也引進澳門的「漢狄比例法」。
比例代表制是按各政黨所獲選票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席的制度。此制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大選區制為基礎,一輪投票就可以得出結果。但由於選民是投各政黨所提候選人的票,所以必須先統計各政黨所得選票總數,再按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比例代表制的基本特點是,首先確定產生一個席位所需要的票數即當選基數(又稱當選商數),然後用當選基數去除各政黨所得到的票數,得出各政黨應得的議席分配數。具體方法有自然限額法(又稱海爾限額法)、最大殘數法、最大均數法(「漢狄比例法」即是其中的一種)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黨所得選票與所得席位成正比,較多數當選制度更為公平。當然,比例代表制是專為政黨社會而創制,不利於個人獨立參選者。實際上,一九七六年及一九八零年澳門的兩次立法會選舉中的直選部分,就全部是由葡人政團或葡國政黨在澳門的支部參選。現在澳門特區雖然不是政黨社會,但卻是社團社會,因而也適用「漢狄比例法」,但也將會是催生政黨社會的土壤。
傳統「漢狄比例法」的計票方法,是每一參選團體以其候選人的排序,以「算術式」遞減,如第一候選人所獲選票為一萬,,第二候選人除以二就是五千票,第三候選人除以三即是三千三百三十三票,第四候選人除以四是二千四百五十票……,餘類推。但在一九八八年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中,以何思謙為首的「友誼」得到了八千多票,獲得分配三個議席;實力強大的「聯合」老貓燒鬚,只拿到六千多票,雖然也獲分配三個議席,但畢竟輸給了在選前並不被看好的新生力量,而且宋玉生最希望當選的林綺濤落了選。為此,建制派議員提出修法,在傳統「漢狄比例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因而稱為「改良漢狄比例法」。其計票方式是「幾何式」遞減,以第一候選人一萬票計算,第二候選人除以二為五千,第三候人除以四為二千五百,第三候選人除以八為一千二百五十,第四候選人除以十六為六百二十五……。此計票方式,並未能令實力強大社團得益,反而使實力較弱的社團更有機會拿下議席。
由於從第三候選人開始,所得選票數拉大距離,實力較大社團的第三候選人就很吃虧,因而就被迫分拆參選,以避免第三及以下排序候選人吃啞巴虧。因此,就有原屬「聯合」的社團分拆為「群力」與「同心」,而「新澳門學社」也於二零零九年分拆為兩個團體參選。
倘是恢復傳統「漢狄比例法」,「同心」與「群力」就有可能會合併,並將其他所得志同道合團體拉進來,進一步壯大實力,避免分散以至是浪費選票,因而將會對傳統愛國社團有利。而「新澳門學社」同樣也無須再分拆為兩個團體參選,但在整合上就不如傳統愛國社團,因為新興工會團體的實力甚弱,這對「新澳門學社」沒有多少幫助。而且新興工會團體成員的個性獨立,參選並非是為了當選,而是有著其他的甚麼企圖,尤其是要「證明存在價值」,因而未必願意與之合併。
而在恢復傳統「漢狄比例法」之後,也是屬於建制派的一些工商團體,其第一候選人所得票數,可以會低於「同心」與「群力」合併的新團體(姑且稱為「新聯合」)的第三、四候選人,要像過去那樣只需幾千票就可當選,就不是那麼容易了。實際上,就以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為例,倘是恢復實行傳統「漢狄比例法」,「同心」與「群力」合併,而「新澳門學社」兩個團體也合併,當選的情況就可能是:「新聯合」的關翠杏、何潤生、李從正、陳虹;「新澳門」的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民聯」的陳明金、吳在權;「澳發」的梁安琪;「新希望」的高天賜;「澳粵聯盟」的麥瑞權。總的變化雖然不大,但陳美儀的八千一百九十一票,就得讓位於九千二百八十三點五票的陳虹。
因此,倘是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有利於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改良漢狄比例法」似是更為有利於讓在各種不同利益的團體也有代表在立法會內發聲,而避免讓某些團體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