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法會選舉是否應設立門檻說開去 由立法會選舉是否應設立門檻說開去

本欄日前《恢復漢狄比例法似不符均衡參與原則》一文提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利於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改良漢狄比例法」似是更為有利於讓在各種不同利益的團體也有代表在立法會內發聲,而避免讓某些團體獨大的觀點後,有網友予以全文轉貼,並指出林香生議員提出的「設定直選下限得票百分比,候選名單排名第一者若得票少於總有效票計算的百分之四不能當選」觀點,倘是參考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結果, 百分之四大約等於是五千六百七十票, 即是在第十五位姍桃絲(六千四百五十四拍賣)及第十六位周庭希(五千五百一十二票)之間;而假設一旦改用傳統「漢狄比例法」的話當選門檻勢必會推高, 所以由目前形勢似乎無大影響,但問題是如果真的是出現有某組別第一候選人位於頭十四位但得票率不足百分之四的話,卻是由其他組別得票更少的e第二或第三候選人頂上,那豈非舒進一步壓制小組別?

這位網友提出的上述問題,確是值得注意,啟發人們對澳門選舉制度的一些缺失進行思考。在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正式進入「五部曲」的第三部曲,即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草案時,就必須一併對上述缺失進行補強,以避免有人濫用選舉資源。

實際上,就以過去連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和多屆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來說,就發生了濫用選舉資源的狀況。有人連一張行政長官參選人的提名表都未能拿到,但仍「屢敗屢戰」。雖然無法獲得參選資格,但卻搏出了「名」,或許會對其生意業務會有不少助益。不過,由於未能正式落場參選,因而尚未構成浪費選務行政經費。

但立法會選舉就不同了,因為《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在候選人提名資格方面所設定參選下限「門檻」過低,只需三百人就可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因而就刺激鼓勵了某些並不具備參政議政資質的人士,也在香港「長毛」竟能奪得議席的鼓舞之下報名參選。此類人士也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必會造成很多困擾。因為即使是能夠湊足法定的四名候選人,其代表性也就不高,其與擔任立法會議員以至候選人的資質要求,更是距離甚遠。但是,卻在競選過程中佔用社會資源,對其他參選者形成不公平。實際上,就以二零零九年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為例,其中某個參選團體,所獲選票竟然只有二百六十六票,得票率連千分之二也不到,甚至還低於《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的三百人。

但是,由於這個組別所提名的參選人已經成為正式候選人,特區政府選務行政主管部門也須以「大小一律平等」的態度,向其提供同等的選務行政服務。這就造成了濫用選務行政資源,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因此,必須對此現象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阻嚇,以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節省社會資源。實際上,環顧世界各地,大多有此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設立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規定參選人在登記報名參選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證金。倘其得票率跨過規定的「門檻」,可獲發還保證金;反之保證金則被充公。保證金制度的主要好處是,既可以防止選民濫用被選舉權,也可以將被沒收的保證金用於補貼那些已經當選的議員,從而減取當選者的選舉負擔。比如,我國臺灣地區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就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及「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其保證金將不獲發還。也就是說,在縣市議員選舉中,倘某一選區的應選名額為十人,該選區有四十萬名選民,按上述公式計數,倘候選人得票不足四千票,其繳交的保證金不獲發還。

如果澳門也實施保證金制度,並比照前述公式,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直選應選名額為十二名,全澳有選民二十四萬八千七百零八人,發還保證金的「門檻」則為二千零七百二十五票。按此標準,上次參選的「社會公義」〔一千六百七十一票〕、「民主起動」〔一千一百六十二票〕、「社會民主陣線」〔二百六十六票〕、「齊聲建澳門」〔九百三十一票〕,其所繳交的保證金,都將不獲發還。

候選人須繳交保證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璿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氾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證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證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也在「提出候選人」一節中述及:西方國家的議員和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的提出有自薦〔親自登記〕與推薦兩種方式,一般都有政黨背景。申請人均須向所屬選區的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有的國家規定,個人申請須提交申請書並付一定數額的選民簽名支持〔如英國、印度等國〕。自薦和推薦均須交付一定數額的選舉保證金,如其選票達不到一定票額時,選舉保證金即不予退還。

另外,一些國家與地區也對參選政團設定了某些「參選門檻」。所謂「參選門檻」,在政治學上指的是要達到某一數值或比例,行事才算有效的一種下限規定。以實行「比例代表制」國會選舉的國家而言,為了避免小黨林立而倒閣頻傳的不穩局面,通常會規定得票率必須達到某一比例才可分配到議席,此一得票率的下限為「門檻」,一般為百分之五。此外,有些選舉或者投票,也有投票率必須達到某一比例才生效的規定,亦可視為另一種「門檻」。「門檻」的設計是針對某些民主國家民意不定且散漫的缺失而來,通過「門檻」規定者即代表已凝聚某一比例的民意。然而,「門檻」高低的設計視不同國家和地區而定,「門檻」高不利小黨生存,有時還會損及特定的少數族群利益;「門檻」低則會小黨林立,不但不組成聯合政府,而且此一政府常會因為小黨的叛離而失去國會多數優勢而倒閣。

還有,某些西方國家是相當注意參選人的資質保證的。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嚴格規定被選舉權的取得,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這是因為,一般人所認為公民的參政權,非有知識者不能運用,尤其在知識爆炸的時代,不論政策決定、行政運作,都必須運用知識,依賴知識。候選人如果目不識丁,如何閱讀文件、審議法案?由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文規定,公民必須具備某種教育程度,始有被選舉資格。即使是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也是強調候選人應具有教育程度,其中有十九個州的憲法規定,人民必須接受一定程度教育始有選舉權和被選讓某些誘發人參印候選人。

這些,都值得澳門在修改選舉法時借鑒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