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食品安全法》法案,法案建議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由民政總署行使食品安全的權限。
因食品安全影響民生和公共安全體系以至社會穩定,本澳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和權限分散、監管存在交叉或空白,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於去年底進行立法諮詢,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借鑑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新加坡等地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以及吸收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了《食品安全法》法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除藥物、中成藥及法律規定在中藥房內專門出售的中藥材另有特別規範外,這法案適用於所有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工作,有權監察生產食品的地點或場所、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建議行政長官針對某類行業、場所或食品等採取防控措施,並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民政總署將行使食品安全的權限,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其他公共實體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時,除須依法作出處理外,應立即通知民政總署,以便民署採取行動。
法案規定,經民政總署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食品安全標準。民政總署對食品安全作風險監測及評估,發現食品安全有風險,須向公眾發出警示,並命令,召回食品、暫停場所運作、扣押、銷毀不安全的食品,一旦證實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有關措施須立即撤除。
澳門現行法律關於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犯罪,由《刑法典》及第《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範。食品安全法案統合現行法律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配合現時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訂定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法案還針對法人犯罪訂定了主刑和附加刑,填補了《刑法典》未有對法人犯罪作出處罰的空白。法案也規定了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罰則。
法案亦規定,《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適用於此法案未特別規定的事宜。
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表示,食品安全中心籌設中,將於法案通過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