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有若干問題須妥善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昨日同時發出《公告》,分別宣佈香港、澳門特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活動開始啟動。這顯示了香港和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當地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加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及由當地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分別在香港、澳門選舉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規定,再一次得到貫徹落實,並在以往的成功經驗上,更一步發揚光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因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也完全有權與國內其他公民一樣,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這裡所指的「中國公民」,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由於中國憲法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故而澳門特區也與內地一樣,只要是中國公民(包括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的方式是參加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有權選出自己的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

按照中國憲法和《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大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民代表大會,故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不能按照《人大代表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產生,而需要有自己的產生辦法。《澳門基本法》有鑑於此,特地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作了規定,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產生的名額和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為此,根據澳門回歸後的實踐,今年三月十四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確定澳門特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名;同時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以規範選舉產生澳門特區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具體辦法。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澳門居民參與國家事務的具體體現。因此,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群眾,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人代表,代表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雖然科學嚴謹、具體詳盡,但按照澳門特區的具體情況,仍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法律空罅」,必須在實施中設法予以完善。其中一個是選舉會議的舉行時間的問題。《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的第十條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二零一三年一月選出」。這是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而在內地負責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會議,則是通常在一月間舉行。因而這是與之相匹配的。

而在澳門特區,有不少符合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資格的中國公民,同時又是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除外)政協的委員;而省級政協的召開時間,與負責選舉產生該省級行政區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大會議同步。由於近年來各級政協對其委員的履職情況抓得很緊,甚至有規定倘若超過兩次不出席全體會議就將被除名,而每屆政協的第一次會議有選舉產生本屆領導機構的任務,因而對委員的履職情況抓得更緊,故而在明年一月間,估計會有不少選舉會議成員必須前往內地出席省級的政協會議,其人數估計佔了選舉會議成員的將近一半。這樣,倘若負責選舉產生澳門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選舉會議,也是在一月間召開的話,就將會與《辦法》第七條關於「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的規定產生衝突,從而大為壓縮召開全體會議的時間和空間。何況,不排除在一月間,將會有突發事件發生。因此,為保險計,選舉會議宜提前在今年十二月間舉行。反正,《辦法》沒有硬性規定,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必須也像內地的全國人大代表一樣,必須在二零一三年一月選出,這就可靈活掌握處理。

其實在五年前,筆者也有提出這個問題,可惜人微言輕,未被接納。但在翌年一月間,南方各省區發生嚴重雪災,交通斷絕,一些前往各省區出席當地政協會議的選舉會議成員,差點就趕不回澳門出席選舉會議。這個教訓,值得吸收。

其二是必須注意雙重國籍的問題。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選舉辦法》分別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澳區選舉會議成員均必須是中國公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但在澳門特區,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萬多人是葡裔居民,而《葡萄牙共和國國籍法》是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以至是多重國籍的,但須以葡國國籍為第一國籍。因而在澳門組成選舉會議時,及在爭取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過程中,可能就會遇到葡裔居民的「雙重國籍」困擾。

實際上,在二零零零年一月舉行回歸後的第一次選舉會議時,就發生了此類問題。一位因為是第一屆澳門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葡裔居民,在按照《選舉辦法》登記自願參加選舉會議,並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為選舉會議成員後,卻在選舉會議開會的第一天,在會場外聲稱他不承認自己具有中國國籍,因而宣佈退出選舉會議。這是極不嚴肅的做法,等於是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道。

為此,筆者曾在選舉會議中極力主張,凡是有意成為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葡裔居民,必須事先到身份證明局辦理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此議受到專程來澳主持選舉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椿霖的重視,在當天會議結束後約談了選舉會議成員中的幾位葡裔居民。其中有人聲明自己已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了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但也有人以自己是「澳門人」來含糊以對。

其實,中國公民與「澳門人」是兩個不同概念,在葡裔居民的習慣用語中,「澳門人」是專指土生葡人。實際上,這位聲稱是「澳門人」的選舉會議成員,本身就是葡僑委員會的委員,並熱衷於參加葡國的各項政治公職,包括總統、國會議員及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活動,因而應算是葡國公民,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沒有資格參加必須高度彰揚中國公民身份的選舉會議的活動。

因此,《選舉辦法》中雖然重申了「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的規定,但還須主動地聲明,對具有葡裔血統者予以嚴格甄別,必須辦妥確認中國公民身份手續後,才可參加選舉會議及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