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應樹立起對老建築的正確保護觀念

子悠

政府將收回美副將大馬路與連勝馬路交界的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但至今仍未透露如何處理,本澳報章稱,此舉一經引起坊間憂慮。有文化界人士及坊間民眾紛紛認為該批建築物雖屬於政府,但一經具有相當價值,希望予以保留。也有居於其內人士稱難舍舊居。該批建築物的前景暫未知曉。但通過此次社會的關注來看,我們可以感到欣慰的一點是,本澳社會對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物的保護意識已經有著較為顯著的提高。但同時也應深入思考老建築物的保護與城市發展如何更加一致。不僅要解決“拆或者不拆”這一根本性問題,更應該對老建築的保育、開發有一個清晰的前瞻性規劃。

老建築命運惹關注

位於美副將大馬路與連勝馬路交界的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屬上世紀五十至六十年代的舊建築,幸運地沒有因城市發展而被拆除,反而是至今難得的以整片建築群形式保存下來,這對本澳而言可謂罕見。文化諮詢委員崔世平表示,鑒於上述建築群不屬官方受保護建築清單之列,要得到官方保育處於被動位置,前景如何值得商榷。他又稱,該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外觀保留完好,適宜打造成精品酒店或民宿,可作為同區的旅遊學院未來開展教學之用,藉系列設施培育更多旅業專才,充分善用資源;倘發展為民居式餐廳亦可,吸引旅客進駐消費。透過整區活化,向居民與旅客重現當年的社區生活面貌。該批特色建築用途廣泛,望政府集思廣益,充分考慮,不同意被發展成為地產項目。

文化諮詢委員馬若龍直言澳門所剩的舊式葡國建築不多,希望政府將其保留,並作為社會文化設施。認同該批舊式建築群應切實保留,並予以翻新,日後作為社團開展活動,或藝團進駐發展的文藝場所。十二幢建築代表著昔日澳門民房的風貌,更能反映當時的設計特色與建築風格。

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梁慶庭亦認為,上述建築群固然要活化,但最重要是政府適切推出規劃,配合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全面推動全城休閒遊,令該區重新煥發新景象與新活力,使舊建築得到合理再利用。直言該區現有普濟禪院、觀音仔等特色廟宇,周邊更有牛房倉庫等藝文空間及林則徐紀念館等文博機構,有不同的歷史痕跡,與社區人文風情連成一體,倘上述建築群獲政府適切活化、推出長遠規劃,確立該區發展定位,頗具發展潛力。

除專業人士外,坊間認同有關舊建築具歷史價值,應獲當局保育。有居住該區近五十年的居民聞悉後甚感失望,認為政府不應只著眼發展經濟,忽視該批建築物的存在價值。

“拆或者不拆”是個重要問題

綜合媒體對各方意見的報導。不難發現,贊同保留該批建築物的意見占明顯的主流。或者可以這樣理解,在當下文化、文物保護意識逐漸提高的環境下,似乎每一樣的“老物件”都在無形中被賦予“極大價值”。“保護”已經成為主旋律,這種積極主動性的提高對本澳來說是好事。但是絕不能是人云亦云,“隨大流”,而是要真正科學的分析,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研究和分析上。避免不同訴求的衝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對此,理工學院副教授林發欽表示,位於美副將大馬路與連勝馬路交界的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雖有團體認為具保育價值,應獲當局保育並妥善規劃,但不涉及受保護文物清單內,令保育增難度。可見政府應儘早出臺《文化遺產保護法》,由同期成立的文遺委員會適切處理此類問題,可減少社會矛盾。長遠希望建立文遺保育仲裁制度,建立恒久機制,解決爭議。林發欽直指政府現行的受保護建築文物清單已過時,不能滿足現實需求,促請當局儘快調整清單專案,填補保育年輪的空白。長遠看,希望政府建立文遺保育問題的仲裁制度,當社會面對拆或不拆某些舊建築時,能作出決策權,解決爭議。認為該角色應由未來的文遺委員會肩負,吸納建築師、法律學者、歷史學者及保育人士等入閣,集結力量與才智,共同解決問題,相信可獲很大認受性。有此機構,可避免民間衝動式的情緒性保育,或讓政府處於保育上的被動角色,甚而見招拆招,充分發揮公信力。而在新的文遺法仍未出臺前,現階段宜成立文化遺產保護小組,讓政府賦予決策權,可就上述民間保育事件給予建議或決策,減免社會矛盾,重要是給予公民參與保育的機會,讓不同持份者發表意見,處理社會紛爭。

這樣的解決之道,筆者深表贊同。其實,從世界上各個城市的發展過程來看,拆掉優秀老建築的理由都是相似的,但留住優秀老建築的理由卻各有各的不同。這些老建築各具特色,在各自不可替代的歷史價值和文物價值之外,更有其獨特的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

如何保護更需認真考慮

有價值的老建築需要保留,但如何保留、保留之後的發展則是一個充滿挑戰的課題。保護老房子,並不是簡單地把改造片區中的所有老建築都保留下來,而是要有選擇性地科學保護,要進行整體勘察和規劃;被保留的老建築也並不是簡單地擱置在那裏,而是可以進行文化性的商業開發,令其煥發新的生命力與活力。科學地留住更多優秀老建築,讓老房子在延續城市歷史文脈的同時,為新城市彰顯品位、提升價值,這才是保護的真正目的。

其實,也有人認為,留下城市之根和城市記憶的方法不光是原封不動地保留老房子。實踐證明,保護的方法很多:一是可以用文字、圖片和影視資料加以保存,這是一種最經濟最長效的保護。二是可以拆遷、合併、易地集中保護。比如珠海的“大宅門”就是將廣東省最具代表性的門樓集中在一起,使古建築既得以保護,又產生了新的旅遊價值。三峽文物遷移也是成功經驗。三是可以將一些題材大、規模大、影響大、價值大的老建築原地整修或重建,並逐步走市場運作的路子,使其保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同步增長,使老建築為城市新發展服務。他們也認為,對於城市老建築的保護還是應本著科學發展觀的態度,依法而行。既不能“抱殘守缺”,也不能“亂砍濫伐”,要堅持破舊立新,推陳出新,古為今用,今為明用的原則。不要為了保護昨天的歷史,而妨礙今天的發展。因為昨天的建築也許是今天的根,今天的建築也許是未來的根。但未來不會保留昨天和今天所有的建築。只有那些有歷史代表性、文化價值的標誌性建築才會得以長久保存。

綜合來看,目前各地建築界對舊建築改造更新與利用,常採用如下策略:(1)對於陳舊且無保留價值的大量性建築,採取徹底拆去重建的方式。如: 老舊住宅區拆遷重建。(2)對於遭到嚴重破壞的文物建築, 採取在遺址上重建, 努力恢復其原貌。如:我國的圓明園工程。(3)對於在某一區域有一定的標誌性、景觀性的舊建築,均採取整體保護、局部改造或室內更新,使其適於新的功能需求。(4)對於有利用價值的舊建築,在不破壞城市文脈和環境肌理的條件下,進行改造更新,可以有效地完善城市服務功能, 增強城市發展歷史的厚重感,體現可持續發展思想,從物質到精神雙雙造福于市民大眾。

以上述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來說,可以說是“買少見少”,已經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特徵。在澳門本就不大的地方,他們的存在和延續可謂是彌足珍貴。僅從這一點來講,就不能貿然決定將其拆除。問題的關鍵就又回到保留後如何發展上。筆者認為,無論是崔世平提出的打造精品酒店或民宿、作為同區的旅遊學院未來開展教學之用,或者發展為民居式餐廳。抑或是如馬若龍所言,作為社團活動場所均值得考慮。當然,前提還是需要特區政府廣泛收集民意,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並且配合到整個區內的規劃定位,以及澳門整體的未來發展。

外地經驗可堪借鑒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正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但同時也失去了許多無法複得的東西,大量的歷史建築被成片拆除。這種毀滅性的破壞,已經嚴重威脅到城市形態的相容性和延續性。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對歷史建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就顯得越來越重要。所以從上世紀世界各地都在此方面進行著不懈的探究。文物保護的物件自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至歷史地段,為20 世紀60 年代以來全球上興起的新潮流。保護街區老建築,國際上最初明確提出的為1964 年5 月31日頒發的《威尼斯憲章》;法國早在1962 年就發表了保護歷史街區的《馬爾羅法令》,為歐洲保護立法裏最先以及最有影響的一個,也是切實把文物建築遺產以及城市發展相結合的法令。該法律自法國具有“保護區”,同時對歐洲的另外國家有著深遠的影響,丹麥、比利時、荷蘭等國於1962 年、1963 年、1965 年在自己《城市規劃法》中進行了保護。1976 年11月26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頒佈《內羅畢建議》,就拓展了“保護”的內涵。

總結國外老建築保護經驗看來,英國的保護理念從1967 年的《城市文明法》首次進入法令,這個法令指出地方政府提到的行政轄區內的保護區,也就是“其特點以及外觀值得保護以及予以重視的、具有特殊建築以及歷史意義的區域”。發展到至今,英國共具有保護區7500多處。英國關於保護區內的建築的新建以及改建十分謹慎。新建築需要想像力豐富的高標準設計,儘管不用對古建築複製以及模仿,可是細部設計上需要考慮尺度、體量、高度、材質、立面風格、門窗比例以及它的周圍古建築的協調。處於執行上述政策的同時需要關注公眾的意見以及支持,很多地方還具有保護區諮詢委員會,這是通過當地居民和商業、市政以及公共社團的代表構成,共同探討本地區的改造提案。法國也是位於文化遺產以及歷史建築保護方面為比較先進的國家之一,法國的歷史保護區擁有老城區、街區、城市中心、城區中心等多種城市形態。而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方面的探討有:構建空間和所有建築物、構築物的狀況,建築以及周圍城市環境的關係,建築物之間的關係等。在保護區頒佈之後,需要發表公佈、公眾調查以及投票表決三項重要工作,因此法國對歷史保護區的保護以及利用工作是十分的重視。

可見,國外對老建築的保護都是從整體規劃立法入手,確定重點範圍的同時對單個建築的保育方式也十分慎重。多是採取政府與民間共同決定的形式。這不僅有助於解決爭議,更能夠最大程度上保證無論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