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台灣代表,一至三屆暫缺,四屆12人,五屆13人,由協商產生;六至十屆,台灣代表的名額均為13人。由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

選舉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代表的時間,六屆為1983年4月 (協商選舉會議會期7天,下同),召集人為林麗韞(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台灣委員); 七屆為1988年1月,召集人仍為林麗韞(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台灣委員); 八屆為1993年1月,召集人為林麗韞、蔡子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台灣委員); 九屆為1998年1月,召集人為張克輝(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台灣委員); 十屆為2003年1月,召集人為楊國慶、劉亦銘(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台灣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代表的協商選舉會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出席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名額並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央黨政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協商選定參加會議的代表。歷次召開協商選舉會議時的台灣省籍同胞人數和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名額的分配情況,見表6-6(六屆與七屆相同)。

從表6-6所列數據可以看出選舉協商會議代表名額分配的兩個特點:一是如按台灣省籍同胞人數平均分配選舉協商會議代表名額,六屆和七屆平均202人分配1個代表名額,八屆平均287人分配1個代表名額,九屆平均282人分配1個代表名額,十屆平均298人分配1個代表名額,但在具體分配中北京、上海、天津3個直轄市。遼甯、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海南6個省,以及中直機關、國家機關、解放軍的代表名額會略多一些。二是自八屆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央黨政機關參加選舉協商會議的代表人數比較穩定,只有一些微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代表協商選舉會議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名額確定為16人(差額比例為應選代表13人的1/5)。由會議主席團提出代表候選人建議人選16人(差額提名),提交協商選舉會議全體代表協商醞釀;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人選。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16人,進行預選,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選舉的投票程序,與進行間接選舉的其他選舉單位相同。

經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代表。原來連任的比例較高,如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13名台灣代表,有8名是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屆時有所下降;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13名台灣代表,只有6名是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者亦大多為臺盟或台聯成員,如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台灣代表中,有10人為臺盟或台聯成員;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台灣代表中,則有9人為臺盟或台聯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