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調查法案技術要求高須延長審議

【本報訊】負責細則性審議《航空意外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認為,法案對所需技術的要求大,需要延長審議時間,希望政府進一步解釋法案的內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細則性討論《航空意外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由於法案技術性較大,立法會法律顧問需要更多時間分析,委員會已申請將遞交審議意見書的期限由原來的7月2日延至10月31日。

他稱,委員會認為法案仍有多方面的問題需要政府解釋,包括立法原意和文本完善問題。尤其是“民航局有權對違規人士或公司罰款1萬至200萬元”的規定,會否存在問題。法案內不少內容與國際航空公約有關,但法案只“引用公約附件十三”作表述,並沒有將公約相關內容明確寫在法案內,委員會對此持不同看法。

政府於5月31日向立法會引介《航空意外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法案。因澳門逐步發展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有必要構建安全可靠民航服務,法案建議將有關措施法制化,以法律規範航空安全責任,確保民航局有足夠能力展開獨立航空意外調查,以促進本地航空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