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判決網上發布極端言論入罪說開去 從法院判決網上發布極端言論入罪說開去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前日對涉及在互聯網上發放恐嚇言論的案件,首次作出罪名成立必須領刑且不得緩刑的判決。一名從事電訊行業的男子由一九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間,以侵入私人住宅的無線上網路由器,盜取他人的無線上網密碼後,再用對方的無線上網系統經由外地的代理服務器發表言論,以隱藏自己的網上行蹤,令警方難以追查的手法,不斷在網上發佈帶有恐嚇性的言論,包括在政府機關放炸彈勒索政府一千萬元、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號召他人搶聖火、雷曼事件期間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及司警局,以至在網上散播炸死行政長官崔世安及眾高官等言論,亦涉及曾在網上討論區發佈在亞室運開幕式及澳門回歸紀念日演唱會放炸彈勒索的留言帖。該案經由司法警察局偵破,並由檢察院起訴,初級法院審理後,承審法官前日作出判決,宣佈該報告被起訴的一項不當截取電腦數據、六項挾迫本澳特區機關罪、一項挾迫本澳特區機關成員罪、三項加重侮辱、一項加重誹謗、兩項煸動罪(包括煸動他人在司警局門口放火及煸動偷取奧運聖火)以及一項恐嚇罪,共十五項罪名成立,並作出併合處理,判刑兩年零六個月。承審法官認為由於案件情節嚴重,因此不准緩刑。但被告作出上訴,現無需即時還押,須每十五日定期向司警局報到及禁止離境。

澳門近年間中亦有發生因在互聯網上涉及言論誹謗而被訴諸法律的事件,但經法院審理全部均被法院輕判,以緩刑及其他的強制措施予以處罰;而今次案件是澳門首次因涉及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及煽動言論而被判決入獄並不准緩刑的個案。因此,此案判決宣佈後,在互聯網討論區上引發熱烈討論。有自由派網友認為是「言論入罪」,「講下都犯法」,也有民主派網友則批評只是「號召搶聖火」就重判。但隨即被其他網友反駁指出,這位被告除了是「號召搶聖火」之外,還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及司警局,及散播炸死行政長官和眾高官等言論,還曾在亞室運開幕式及澳門回歸紀念日演唱會舉辦時發表放置炸彈並進行勒索的留言帖。這些均已是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懲處,因而法院的判決是適當的,也是正義的。

其實,不計這位被告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及司警局,及散播炸死行政長官和眾高官等言論,還曾在亞室運開幕式及澳門回歸紀念日演唱會舉辦時發表放置炸彈並進行勒索的留言貼,就單單是「號召搶聖火」,也已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實際上,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聖火,是屬於國際組織的性質;而當屆奧運在北京舉行,也是國家行為。這位被告號召人們「搶聖火」,就顯然是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二卷「分則」第五篇「妨害本地區罪」中有關「煽動集體違令」、「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侮辱官方象徵」的罪名,並非是一般概念中的「言論自由」。

何況,在亞室運開幕式及澳門回歸紀念日演唱會舉辦時發表放置炸彈並進行勒,就更是直接擾亂公共秩序。曾記否?當年第二屆亞室運開幕時,一名自稱為「一個不滿的人」,以《亞洲室內運動會——大件事》為題在互聯網討論區發帖說,他已在五至七日前,在亞室運開幕場館內設置兩個「TNT(Yellow)」強烈爆炸物,並指明引爆方式及已經啟動。還聲言特區政府要於傍晚六時半前,將一千萬澳門元存入指定戶口內,否則「開幕式中將會發生大家十分不想看到的事」。這則貼文攪到滿城風雨,警方緊急行動,進行搜索,差點令到開幕式未能準時舉行。而當晚的開幕式是由中央電視台進行現場直播的,倘若真的發生爆炸事件,或只是「詐彈」卻因警方搜索而導致延時開幕,將會造成怎麼樣的影響?

實際上,從內地「維穩」的一些個案看,一些惡性群體事件,或導致人心恐慌的事件,就是因為有人在網上發表不實以至是煽動言論之後而引發的。比如,有人發佈虛假的地震信息,導致全城幾十萬人緊急逃離,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正常生產、生活和教學;有人在網上或以手機短訊發放群體衝突中死了多少人,而導致爆發大規模騷亂事件。對此教訓,我們澳門特區也應吸取,否則將來總有一天會有一些不負責任的人,以「貪玩」為籍口,有樣學樣地照版煮碗,在網上或以手機短訊發布引發恐慌或煽動性質的言論,而導致發生嚴重的惡性群體事件,一發不可收拾。因此,法院作出的這個判決,是適當及正義的,既對犯罪行為予以正義的懲罰,也是警醒網友,在互聯網發表言論時,不能超逾言論自由的範疇,進行觸犯法律的活動。

這又涉及到是否需要對網上誹謗、煽動言論另行立法規範的問題。對此,兩岸三地的法律專家學者都有進行過研究,並指出澳門特區存在特別刑法制度,而這一制度是由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所組成,在澳門刑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單行刑事法律中,既有為修改《澳門刑法典》的單行刑事法律,如《打擊販賣人口罪》法律,也有為補充《澳門刑法典》且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如《制定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等;三是配合《澳門刑法典》適用的不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如《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法律等。

其中,也包括了第一一/二零零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是以配合《澳門刑法典》適用的不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的形式制定的。該法律主要是為防制不當進入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損害電腦數據資料;幹擾電腦系統;用作實施犯罪的電腦裝置或電腦數據資料;電腦偽造;電腦詐騙等電腦犯罪行為而制定的,而未及於網上誹謗、恐嚇、侮辱、煽動等犯罪行為。因此,還是有必要為防制這些網絡犯罪行為另行立法,或是修訂《打擊電腦犯罪法》,以補強其功能。

煽動,作為一種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的反常行為,其主要特點有四:一、使用情緒化的、蠱惑性的非理性表述方式;二、使用造謠誹謗、虛張聲勢或誇大其事的非事實性材料;三、直接面向公眾散佈;四、其目的是激起人們的反常性狂熱以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而因為互聯網的傳播能力比一般平面媒體還要強得多,因而其危害性就更為嚴重。這就需要有一部專門法律,予以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