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及立會產生辦法修正案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印發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了第39/2012號及第40/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規定,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115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15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規定,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由3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14人、間接選舉的議員12人、委任的議員7人。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