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 李建國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產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分別在香港、澳門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因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香港、澳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於2011年10月在深圳、珠海分別召開座談會,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2011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這兩個選舉辦法(草案),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現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

香港、澳門回歸以來,先後舉行了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根據以往的選舉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12人。香港、澳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時成立選舉會議,由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並選舉產生代表。選舉會議推選主席團,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持下,以往三次選舉嚴格按照全國人大通過的選舉辦法所規定的程序,順利選舉產生了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在港澳社會具有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以往三次選舉辦法所確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序等,已經為港澳社會熟悉和接受。因此,本次制定這兩個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代表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序等總體上不作改動。

二、關於選舉會議的構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組成,于2011年12月選舉產生。香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預計約180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為1234人,人數將增加約45%。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也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因此,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這裏需要說明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包括了全部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都自然成為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僅包括立法會議員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規定選舉會議的成員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澳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預計約38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共325人,人數將增加約17%。

三、關於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

香港和澳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而且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這次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仍然需要行政長官參加。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同時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屆時,行政長官仍可被推選為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在選舉人大代表的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關於選舉的組織工作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的主持,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第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產生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派人員赴香港、澳門具體組織選舉工作;第四,對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第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會議主席團宣佈的選舉結果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草案規定:“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的職責主要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佈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香港上一屆選舉會議主席團為15人,澳門上一屆選舉會議主席團為9人。鑒於本次香港、澳門選舉會議成員人數有較大增加,為增強主席團成員代表性,草案適當增加了主席團的人數,將香港、澳門這次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分別調整為19人和11人。

五、關於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選舉會議成員有權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參加投票選舉。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選舉會議成員依法行使權利,草案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六、關於選舉程序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2.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3.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4.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5.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6.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7.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七、關於代表的辭職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及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