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則罪案新聞看設賭區際刑事法律衝突 從兩則罪案新聞看設賭區際刑事法律衝突

近日澳門有兩宗新聞,表面上看似是風馬牛不相及,但兩者之間卻仍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是俗稱為「大耳窿」的賭場放債人,已由過去的以澳門居民為主,逐漸演變為已有內地人和台灣人參與,因而衍生出跨境犯罪活動呈現強化跡象的問題。

這兩宗新聞,一是前日在新口岸一家酒店發現有兩名江西藉遊客被刺殺於酒店房間內,行兇手法有如職業殺手,據說兩名死者的一名友人早前接獲死者電話求助,要求借款還債,不排除有人疑欠下大量「街數」招致殺身之禍;另一是廣東韶關警方日前向媒體通報了一起以追討債務為由涉嫌惡意敲詐的案件,韶關居民黃某在澳門賭博時欠下澳門男子梅某高利債一直未能還清,梅某於是請人追債,並非法拘禁黃某,要求黃某用探礦權抵押,事情敗露後,梅某等人被警方抓獲。

這兩宗刑事犯罪行為,都與賭場「大耳窿」借貸有關。而較早前司法警察局破獲了一宗賭場借貸禁錮案,作案者就是江西藉人,盡管可能與兩位江西籍死者並非是同兩個人,但可見江西藉等內地居民參加博彩行業活動尤其是「大耳窿」行為的人已經越來越多,甚至成為跨境追債的「主力軍」。

這就凸顯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隨著「個人遊」的深入開放,越來越多內地人參與賭廳經營的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內地人做「大耳窿」,或是本地「大耳窿」委託內地有組織犯罪集團實行追債。內地人參與經營賭廳,在招徠以內地賭客為主的客源方面會有保障。其實緬甸、老撾、泰國等地的賭場,就有專人在浙江等地拉客。他們或者本身就是賭場僱員,或者是與賭場拆傭合作。而澳門的情況則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內地人直接參股甚至是經營貴賓廳,有利於到內地招徠賭客。而由內地人出任的「大耳窿」,也是因為對內地情況十分熟悉,成功追債效率就較高,這不同於澳門有「社團背景」之人前往內地追債,不但不熟悉當地情況,而且還有可能會被內地某些有組織犯罪集團「黑吃黑」,從而「人間蒸發」。這又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過去澳門人到內地追債,是屬於「跨境犯罪」;而現在由內地居民追債,是否也屬於「跨境犯罪」?

看來,由於這種犯罪行為的產生源頭,是因為受害人在澳門借貸了高利貸,雖然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內地實施,但仍有著跨境性質,因而也可算是跨境犯罪。當然,這比由澳門人直接到內地追債,「跨境」的成分相對較低而已。

不管是否屬於跨境犯罪,都凸顯了澳門與內地的法律衝突的問題。實際上,在澳門,由於立法會制訂了賭場借貸法律,因而賭場借貸在澳門是合法的,追債是屬於民事範疇(當然,倘有禁錮事件等以至是兇殺事件發生,則是屬於刑事性 質);而在內地,不管是賭博行為,還是因賭博引起的追債行為,都是刑事犯罪行為。

這主要是由於美國博企「永利」與美國官方合作向澳門特區施壓的結果。實際上當年「永利」參與賭牌開投獲得其中一個博彩經營權之後,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兵不動」,以擔心非官方借貸系統會嚴重影響賭場的正常運轉為由,要求特區為賭場借貸立法,給予包括「大耳窿」在內的賭場借貸合法化。儘管澳門特區作出了巨大的讓步,立法會通過了《博彩信貸法》,但「永利」仍然有進一步的要求,那就是可以用無法收回的貸款頂替稅收,並聲明如果不答應就不開門營業。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祁俊文也公開發表了美國方面在希望澳門立法會通過《博彩信貸法》的同時,也促請澳門政府頒佈一個新的法案──允許賭場在未收回的貸款作撇賬減稅處理。一個外國的外交官發表片面地著重於維護美國商人的利益,忽視了公平性、合理性,最重要的是缺乏對澳門特區政府的尊重的言論,超越了外交官的身份,逼使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為了一個人的專案制定法律,真是國際大笑話。

「永利」和祁俊文一唱一和,所要「促請」澳門特區盡快通過的兩項法律制度,其中的「博彩借貸非刑事化」及「可循司法途徑追討賭債」的核心內容,與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制度是存在著法律衝突的。尤其是在內地實行居民「個人遊」港澳政策之後,澳門各家賭場的內地賭客的比例大幅增升,因而內地遊客在澳門進行賭場借貸的機率,也就必然會隨之提高。然而,按照內地的法律制度,不但是賭博是屬於犯罪行為,而且金融體系外借貸也屬非法行為﹔如倘因賭場借貸而實施禁錮追債,更須負刑事責任。但在澳門特區按照「永利」的要求進行立法之後,在澳門特區與內地已建立司法合作制度及打擊跨境犯罪活動機制之下,在澳門被視為「合法」的追收賭債行為,跨境到了仍將此類行為視為「非法」的內地實施,就形成了區際法律衝突問題。

這就凸顯了澳門與內地必須建立區際刑事司法互動關係的重要性。本來,澳門已經回歸,簽署這個協議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經濟領域已經建立了類似自由貿易區的「CEPA」之後,一直至今都遲遲未有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令人感到憾。

據說,問題的癥結,除了是凸現在跨境追債問題之外,還因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性質不同,而致一些問題必須謹慎處理。其一、是否適用「雙重犯罪或者雙重處罰」原則;其二、是否適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其三、是否適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其四、是否應當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改為有限適用「本澳居民不移交」原則;其五、是否有限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在內地與澳門之間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除了不能使用「引渡」一詞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衝突問題必須慎重處理,其中一個就是罪名的適應化。回頭說到的「永利」迫使澳門為「賭場借貸」立法,使到賭場借貸合法化的問題,就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因為在內地,類似行為,包括賭博和高利貸,都是屬於犯罪行為。澳門的「迭碼仔」到內地追債,就發生法律衝突,因為其行為在澳門並不犯法,除非是行使了禁錮、扣押證件等非法手段。但在內地,只要實施了追債行為,即使是沒有使用禁錮等非法手段,就是違法活動。

在反貪領域上的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也很有必要。尤其澳門的主要產業是博彩業,內地一些貪官來澳賭錢,或是以自己貪汙受賄所得作賭本,或是由商人以代為下注形式參賭等。另外,前一段時間所實施的「置業移民」政策,也為內地貪官以犯罪所得在澳門參加「置業移民」購置樓宇提供了方便。而由於地緣方便,澳門的貪汙行賄行為也會移師內地進行。但由於兩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在認定犯罪構成、證據取得及確認,以及涉及敏感問題的取證等,都存在著法律上的衝突,操作上也有差異。只有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才能解決這些問題。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