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贓之困

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歸國後」,他們攜帶出去的財產能否一併歸國,成為一道難題。有專家建議中國政府以國家主體進行海外民事訴訟,但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則意味著放棄海外民事訴訟的豁免權,也就是有可能在其他未知案件中成為被告,這是中國政府難以接受的

在賴昌星歸國後一周,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標志性案件之--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案的同案人、其司機楊勝華也被証實已在回國投案後被正武逮捕。當「追人。的問題逐步呈現較為樂觀的局面,另一個問題必將浮出水面:怎樣追錢?

賴昌星回來之後,有國內媒體報道稱「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還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產由加方罰沒……這其實等於放棄了對賴昌星轉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引發輿論嘩然。但根據《中國新聞週刊》多方接觸到的信息源,此消息真實性存疑,加拿大《環球華報》總編輯黃運榮更是在微博公開批評這一報道,「這樣的消息也有媒體信以為真?」而在賴昌星案長達27頁的判決書中,法官雖然明確指出中方有對賴昌星案做出過書面承諾,但判決書中涉及的承諾均在司法領域,完全沒有提及財產問題。

遠華案涉及的偷逃稅金額超過300億人民幣,但是倉皇外逃的賴昌星在加拿大短暫的豪客生涯之後,一直對自己的個人財產諱莫如深,並始終以潦倒窘困的形象出現,這筆未知具體數目的款項曾經的去向與將來的分配,將是賴昌星案接下來最大的懸念。

分割贓款協議?

「加拿大政府和中國政府都不可能去做這樣的交易」,曾為賴昌星案專家証人的原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中國項目部主任楊誠對《中國新聞週刊》說,對方口拿大政府而言,賴昌星在加已知的資產很少,「加方不可能為這麼一點錢去做什麼交易」,而對中國政府來說,如果賴昌星真的有巨額資產隱匿在加國,「在沒有調查清楚之前,放棄追索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你不知道這筆錢會有多大」。

楊誠綜合了十二年來關於賴昌星在加拿大財產的各種已知信息:十年之前,加拿大法院曾經凍結過他一百萬加幣的資產,後來被部分解凍,但這筆錢是他們一家人在加十年來的生活費用,加之賴昌星本人嗜賭,這筆錢現在應當所剩無幾。賴昌星剛剛到達加拿大的時候,曾經在溫哥華西57街花費130萬加幣(當時約值800萬人民幣)購人豪宅,但曾有當地媒體曝出他在這個過程中被騙了300萬加幣,這套房子很早就被賣掉,賴昌星後來所住的公寓價值在七八十萬加幣左右,即使考慮房價上漲的因素,賴昌星在加拿大的已知資產也不會超過200萬加幣。

但賴昌星有海外財產也基本得到肯定。在2005年8月的法庭聆訊,法院已經明確指出當時在香港有公司還在資助賴昌星,而在美國和香港的地下錢莊,都曾經有人秘密給他匯款。楊誠說,另外一個佐証是賴昌星付給馬塔斯律師費的來源一直有兩種說法:一種稱律師後來一直沒有收錢,「但這個可能性很低」,另一種則稱有境外人士以捐款的名義一直在給馬塔斯付費,「如果屬實,當然也是賴昌星的海外資產」。

此外,賴昌星的資產以前集中於香港和中國大陸,但這些錢一方面後來流向不明,另一方面,賴昌星是否還有能力掌控這些資產也尚有疑問,“如果這筆錢流人東南亞,南美和維京群島這些洗錢的常見去處,那麼在洗錢過程中就有可能被當地的洗錢組織黑掉了,這種事情常有發生,這也是為什麼大部分看起來資產過億的逃犯到後來都非常落魄的原因。另外,在一些小國,也可能被國家以凍結贓款的名義黑掉,逃犯同樣不能動用資金。”這看起來並非沒有可能,因為從2003年開始,賴昌星在溫哥華的生活就從最初的奢靡變為低調節儉,除了從豪宅住到公寓,曾明娜不再一身名牌,他們夫妻也很少像前幾年那樣頻繁出入高級酒樓飲茶,賴昌星甚至否認自己在當地擁有一輛Land Rover汽車。

曾在司法部任職的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也認為中方不可能做出放棄追索賴昌星在加拿大資產的承諾,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加雙方並未簽訂《贓款分割協議》,所以還根本談不上兩國怎樣分配賴昌星財產的問題。

1998年,楊誠曾在飛機上偶遇加拿大皇家騎警總監(職務類似於FBI局長),他告訴楊誠,他來中國訪問的議題之一就是和公安部談《贓款分割協議》的簽訂,但一直到2010年,中加才在關於打擊犯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明確兩國將《贓款分割協議》納入啟動軌道,“雙方從來沒有坐下來真正談過。」黃風透露說。加拿大學者陶短房也說,加國內部對於這一協議也存有爭議,一些議員認為這厲不義之財,因此加拿大和好幾個國家的類似協議都被擱置了。

事實上,中國從未跟任何國家簽訂過《分割贓款協議》。黃風說,「以前有觀念上的障礙:既然是我國的資產,你當然應該無償全部歸來,怎麼還能和你談分配呢?但現在分享的觀念上基本沒有太大分歧,關鍵還是具體案件的比例問題難以達到共識。」楊誠也說,作為此類協議最早的倡議國,美國簽署的大部分協議都是錢在誰手上,誰就拿大頭,「有些案件的比例是對半開,這還算是比較公平的,大部分協議可能是三七開,二八開,但是中國很難接受這一點」。

雖然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對方國家應當幫助受害國追回而且在扣除成本之後歸還外流犯罪資產,但是這樣的原則在實施之中依然困難重重,成功的案例還屬鳳毛麟角。楊誠舉例說,現在正在受審的埃及總統穆巴拉克有巨額資產在瑞土,但是這筆錢怎麼歸還埃及,預計就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司法過程。

國家民事訴訟?

在海外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追回外逃資產,是兩國刑事互助之外的另一重要思路。黃風說,在這方面中國已經有一些成功經驗,最為典型的是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在餘振東、許超凡、許國俊三人外逃之後,中國銀行立即採取行動分別在香港、美國加利福尼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瑞士等地提起民事訴訟。並且首先針對被發現的涉案資產向當地司法機關申請民事禁制令或凍結令,其中凍結在香港的資產大約14億港元,在美國和加拿大的資產總值為1.0806億港元,隨後,通過民事訴訟取得了關於這些資產歸屬於中國銀行的司法認定,實際收回了上述大部分資產。

此外,《中國新聞週刊》獲得的許超凡和許國俊在美國的判決書顯示,他們三人在逃往美國時大概攜帶了價值1500萬美元的資產,這些資產被美國政府罰沒,「後來美國通過刑事互助的方式返還了355萬美金,剩下的錢,中方沒有再繼續追回,事實上放棄了」。

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洪積在美國和加拿大均拿有學位,擁有美國紐約州的律師執業資格,熟悉兩國法律,他認為高山案既然當前在刑事領域久無進展,就應當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否則放棄這樣大筆國有資產的追討,可認為是中國銀行高層瀆職,「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只要人在加拿大,哪怕是租個房子居住,中國銀行都可以去提起民事訴訟,這應當沒有難度。而只要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即使高山大部分資產在第三國,按照判決的要求也必須交待去向,否則就會被認為是蔑視法庭,這樣就把他的案件轉換成了刑事問題,可以給他施加更大的壓力。」

但賴昌星案的情況更為複雜,幾位受訪者均對《中國新聞週刊》強調,遠華案的受害人為國家,而非一個具體的企業、個人或者團體,這意味著只能以政府為主體在海外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中國國內的司法體制並沒有以國家的名義出去訴訟的機制。」李洪積說,在中國司法體制中,代表國家一方的只有檢察機關,以公訴的形武提起訴訟,但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是平等的關系,中方司法制度的設計決定了國家不能是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楊誠則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稱,雖然從國際司法實踐來說,不少非洲國家在出現腐敗的國家元首攜帶巨額資產外逃時,就採取了以國家為訴訟主體的民事訴訟方式,且效果良好,但是這樣的訴訟一方面費用很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不確定性,「如果打輸了誰來擔責?中方對此的接受程度是很低的」。此外,中國政府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則意味著放棄海外民事訴訟的豁免權,也就是有可能在其他未知案件中成為被告,「這也是中方很難接受的」。

《中國新聞週刊》接觸的受訪者都認為,賴昌星案的資產追討問題,最終只能依靠中國和資金流人國的刑事互助解決,但此過程將會極為漫長,因為想要查實這些資產已經不易。楊誠說,他在澳門召開的反腐敗公約研討會上遇到瑞士司法部的官員,他特意上前詢問:如果外國政府要求把外逃罪犯在瑞士銀行的錢還給外國,銀行查清答復資產清單需要多長時間?對方的回答是「最少半年,長則數年」,而這還僅僅是追回資產的第一步。

(李靜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