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運動“從重從快”的得與失

上世紀80年代,「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在中華大地迅猛展開。它雖然不完全是原來意義上的政治運動,卻以運動的方武進行,鄧小平對它賦予了政治的意義:「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於是,類似於建國初期「大鎮反」那樣的一場「嚴打」,便大張旗鼓,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

鄧小平拍板「嚴打」

改革開放初期,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惡性案件接連發生。1979年9月9日上海發生「控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車站發生一起自殺武爆炸案;1981年4月發生北海公園事件;1983年5月發生卓長仁等6人劫持飛機事件;1983年又發生亡命天涯、沿途殺人越貨的「二王」案件,這些案件震動全國,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

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聽取上海市公檢法負責同志的匯報後說:「當前,對現行犯罪分子的處理,不能從輕,要從重;不能從慢,要從快。」這是第一次明確提出「從重從快」。

最早提出「從重從快」實行」嚴打」的是彭真,但最終拍板做出這一重大決策的,則是鄧小平。

1983年2月8日,鄧小平到無錫視察工作,接見了在無錫休養的中頤委委員江渭清及省、市負責人。江渭清向鄧小平匯報說:「現在經濟發展,政治穩定,但社會治安情況很不好。城市裏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壞人,這樣下去不得了!這件事情,只有你老人家下決心才行。」當鄧小平徵求江渭清的意見時,江渭清說:「調查研究,半年准備,打幾個戰役,一個戰役打幾仗,該抓的抓,該殺的殺,還有的押送邊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殺頭,還有怕吊銷戶口發配邊疆。」

後來又發生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隊」以及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今牙克石市)的「6‧16」案件,震驚了中央領導。此後,鄧小平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做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的決策。

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部長劉複之向黨中央遞交了《關於發揮專政職能改善公安裝備的報告》:鄧小平看完報告後說:

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嘛。毛病就在於你們後面講的「同時注意不一刀切」,穩穩當當的,就不能解決問題。

接著,鄧小平系統地闡述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方針、步驟和措施。他提出:

在三年內組織一次、兩次、三次戰役,一個大城市,一網打盡,一次戰役打擊一大批。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必須發動群眾,這是不叫運動的運動。……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從北京開始,然後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堅持這麼幹,情況一定能好轉,

鄧小平的這次談話,發出了開展「嚴打」的動員令。

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傳達了鄧小平的重要指示,研究確定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行動的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

「嚴打」政策的調整

1983年開始的「嚴打」,不僅搞亂了司法程序,而且造成了嚴重的思想混亂,對法制建設產生了持久的負面影響。如:

「嚴打」期間,根據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8月28日的聯合《通知》,將正在服刑的罪犯拉出一批改判死刑。司法機關自己毀棄了已經生效的判決,在服刑的犯人中造成極度惶恐,不知道哪一天就會被拉出去槍斃。它使國家失信於民,對國家法制所造成的損害准以估量。

「嚴打」期間,根據司法部、公安部和高檢、高法1983年8月19日聯合發布的《緊急通知》,「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均暫不放回,暫按留場就業人員對待」、這一非常舉措違情背理,既沒有法律依據,從法理上更說不通。它使司法機關失信於民,其負面的影響是深遠的。

在「嚴打」中,司法機關將「兩個基本」(「基本証據確實,基本事實清楚」)作為判斷証據和定罪處罰的指導原則。由於「兩個基本」含義不清,留下了任意解釋的很大空間,降低了審查判斷証據的標准。近年來,一些奇冤假案不斷被曝光,究其源頭,都是由於對証據降低了要求造成的。迄今還有些司法機關仍在遵照「兩個基本」辦案,可見它的影響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為了貫徹「從重從快」方針和適應「速判快殺」的要求,有關部門又層層加碼,進一步倡導「提前介入」。造成了訴訟程序的混亂:搞亂了公檢法三機關的職權分工;混淆了兩個不同的審級。由此必然造成辦案粗糙,難免誤殺、錯殺以及輕罪重判、罰不當罪,種種弊端,不一而足。

「嚴打」期間高潮迭起,在全社會引起巨大震動,一度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但隨著時間的推栘,「嚴打」的成效逐漸減退,犯罪高發的勢頭並沒有壓下去,治安形勢依然嚴峻。

「嚴打」在道義上有正當性,開始時得到民眾的擁護。但是,經過20多年的實踐,「嚴打」的成效愈來愈差,社會矛盾更加凸顯,人們才感覺到這種運動武執法似乎出了什麼問題,進而研究如何調整政策。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長馬振川在大會上聲稱,將用「織網防控」模式取代「嚴打」。於是,「中國將徹底告別‘嚴打’」,成為一些媒體的醒目標題。

經過由上上下下的反饋和互動,逐漸達成了某些共識。2006年10月召開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著從倚重「嚴打」轉向了「寬嚴相濟」,這是對刑事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調整。

「嚴打」政策的反思

改革開放之初,治安形勢不好,刑事犯罪猛增,有其一定的必然性。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限制人口自由流動,當時普遍貧窮,淮家出沒有多少值錢的東西.刑事案件的發案率自然就很低。改革開放後,逐步轉向市場經濟,人、財、物的大流動加上社會控制能力減弱,便出現了犯罪高發的勢頭,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事實上,只要存在產生犯罪的上壞和條件,刑事犯罪就不可能「一網打盡」:試圖釆取大兵團作戰的方式,發動幾次戰役就把刑事犯罪壓下去,是不現實的。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提法並不錯,問題在於:懲治犯罪必須依法進行,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並且要有適當的節制,做到罪罰相當,罰當其罪,不能只是一味「從嚴從重」,更不能強調「從快」。世界上有許多事情可以」從快」,唯獨殺人不能「從快」。「速判快殺」必然導致草率從事,這些年來,一系列奇冤錯案不斷被曝光就是明証。

一度曾宣傳「治亂世,用重典」,力王採取重刑主義,厲行嚴刑峻法。這是一個蘊涵著政治陷阱的荒謬提法:一面宣傳「現在是建國以來最好的時期」,另一方面又提出「冶亂世」,豈不自相矛盾?無異於否定了當前的大好形勢,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從嚴治罪」並不錯,但不能亂來,應當嚴之有理,嚴之有據,嚴之適度,不能拋開正當的訴訟程序,突破法治的底線。

當初,在「嚴打」鬥爭發起之時,曾有「四個共產黨員」給中央寫信,對這種運動式執法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已經有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只要遵照執行就是了,不必另來一套;認為從重從快是「左」傾法制思想,是重刑主義、威嚇主義、懲罰報複主義;實行從重從快方針會擴大打擊面,產生新的冤假錯案;實行黨內聯合辦公,會擾亂公檢法職能、損害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在當時的情況下,要講清楚同犯罪做鬥爭也要遵循客觀規律是很難的,這就使糾正這一失誤變得異常艱難。直到經過20多年的實踐,幾次大規模「嚴打」的成效愈來愈差,人們才感到運動武執法似乎不靈了,進而提出要「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