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悅悅”案肇事司機判刑三年半

【中新社佛山9月5日電】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法院5日對“小悅悅”案作出一審宣判,案件被告人即肇事司機胡軍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佛山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胡軍駕駛機動車在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廣佛五金城內,因過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並請求從輕處罰。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軍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軍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醫療費,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胡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