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稱立會議事規則須完善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稱,《立法會議事規則》須修改,使之更完善,以便立法會能更好行使其職權,及使議事規則更符合基本法。

完善規章 履行職權

立法會主席劉焯華稱,《立法會議事規則》自回歸至今已經實施12年,期間雖曾修改,但仍然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便立法會更好地行使其職權。

他強調,修改議事規則的目的是提高立法品質。他說,修改將要求政府提交法案時,將法案所依據的研究、公眾諮詢、意見書等資料一併提交。這樣不僅有助議員理解法案,也對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使立法更符合澳門實際,提高立法的品質。

至於更加符合《基本法》方面,他舉例說,《議事規則》要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須經全體會議三分之二特定多數同意方可,《基本法》並無如此規定。

聽證並非獨立權力

早前提高立法會聽證動議門檻的聲音引起爭議,有人質疑此舉是立法會“自廢武功”。劉焯華表示,聽證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一項全新職權,其第七十一條(八)項明確規定:“立法會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是,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可見聽證權只是輔助性的權力,並非單獨權利。但《立法會議事規則》將之規定為獨立權力,因此需要修改。

他說,他個人不認同提高門檻的做法。具體如何修改須聽取各方意見,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