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的新動力

投保協議的簽署,標誌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互信與基礎正日益加強。

“我要對大陸政府和臺灣當局的有關領導和長官給予肯定,他們拿出無比的耐心和智慧,才有這次的正式簽署。”雖然距離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8月9日在臺北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已有半月,到大陸投資20多年的葉惠德談起此事仍感激動。

作為全國台企聯常務副會長兼新聞發言人,葉惠德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表示:“投保協議最大的意義就是把台商在大陸投資20多年的問題有系統、有制度地整理出來,將來要解決這方面問題就有依據了。”

投保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生效後第一個完成商談並成功簽署的後續協議,兩岸企業家和專家學者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投保協議為兩岸經濟合作注入了新動力,也為今後ECFA後續協商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兩岸經貿關係不斷走向常態化、機制化的進程中跨出了重要一步。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唐永紅認為,投保協議既參照雙邊投資協議的一般慣例,又關切兩岸特殊的現實需要,不僅標誌著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進程取得重要進展,更標誌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互信與基礎正日益加強。

投保協議來之不易

“投保協議分保護和促進兩個方面。之前談了近2年、8個回合。”唐永紅介紹說,投保協議是台商最為期待的,最早曾被預計在第六次兩岸“兩會”會談時簽署,但因雙方在投資保護與投資促進是否並重、投資人定義、投資人人身安全保障、投資爭端解決範圍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部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能簽署。

今年上半年,一度有消息稱第八次兩岸“兩會”預計在6月底舉行,並將簽署投保協議,後卻因兩岸雙方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未能達成共識而被迫推遲。

“令人欣慰的是,兩岸雙方在商談中雖面對諸多歧見與困難,但從未停止前進的步伐。”唐永紅說,“為了達成共識,雙方都展現了巨大的誠意和善意,在磋商中互諒互讓。尤其是大陸,充分考慮到兩岸特殊情況,盡最大努力滿足了臺灣方面提出的需求。”

例如,原來爭議較大的“投資人定義”擴大到從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台商“人身安全”24小時通報也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體現;“投資爭端解決範圍”把政府對政府、投資人對政府、投資人對投資人三類爭端都納入協議規範;曾卡住雙方談判的癥結“爭端解決機制”仲裁部分也得到妥善解決。此外,投保協議在體現對赴大陸台資的保護的同時,也對等體現了對赴台陸資的保護;在強調投資保護的同時,也根據ECFA第五條規定,加入了投資促進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

在福建投資、生活了20多年的漳州台商協會榮譽會長何希灝說,以前臺商在大陸遇到什麼事情,只能通過兩個管道:一個是透過當地的陳情或者訴訟解決,另一個是透過海基會海協會解決。但兩岸投資方面的法律不盡相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投保協議把兩岸不一樣的規章制度做了融合。以後遇到糾紛時,雙方就有了可以協商的機制和平臺。”何希灝說。

中共中央台辦主任王毅表示,兩岸投保協議談判的整個過程表明,儘管兩岸商談正在逐漸邁入“深水區”,但只要雙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就一定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回應台商多項關切

投保協議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涵蓋了常規雙邊投資協議一般包括的要素和內容。其正文部分包括18個條款,分別為: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本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投資商事爭議、聯繫機制、文書格式、修正、生效等條款。在投保協議的附件部分,對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唐永紅說,文本顯示,投保協議一方面遵循一般雙邊投資協議的體例,設置相應常規條款,體現雙邊投資保護與促進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根據兩岸現實需要,對兩岸各界特別是台商關心的問題,作出適當安排,增強了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商務糾紛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投保協議回應了我們台商的多項關切。”葉惠德說,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是台商相當關注的一個問題。比如,過去一些地方政府因為都市發展需要重新規劃產業,徵收台商廠房時不賠錢或賠錢不到位,引起台商不滿,而且這些問題各地處理起來差異也相當大。

全國台企聯常務副會長、廈門市台商協會榮譽會長曾欽照也介紹說,台企聯接觸的情況顯示,台商在大陸發生的糾紛將近一半是土地糾紛,特別是現在大陸發展很快,郊區變成市區很普遍,土地徵收問題上產生糾紛屢見不鮮。

他們認為,現在投保協議把投資人對政府的爭端納入協議規範,提供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等多種解決方式,有一定的程序和標準,這使台商的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葉惠德說,此次投保協議把對台商的“詮釋”用到最大範圍,也是台商們比較滿意的。也就是說,“台商”不僅包括直接投資的台商,也包括經由第三方投資的台商;不僅包括台商本人,還包括台幹和台商的家屬。

“早期由於兩岸政治氣候和臺灣的限制,一些台商不得不經由第三地來大陸投資,他們不知道自己算外商、台商還是其他什麼身份,現在協議尊重兩岸雙向投資的歷史與現狀,將經第三地的轉投資納入保護範圍,給這些投資者吃了定心丸。”臺灣“中華兩岸文經觀光協會”常務理事、廈門台商曾俊雄說。

另外,此次“兩會”達成共識,雙方將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通報機制基礎上,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獲得台商極大認可。

“台商朋友很關心這一點。畢竟現在長期住在大陸的臺灣同胞超過100萬,在兩岸之間來來去去,人身安全相當重要。”曾欽照說,以前曾收到臺胞求助,說家屬到了廈門等地不見了,這常常是因為兩岸的法律法規不一樣造成的。比如以經濟案件來說,在臺灣不用負刑責,但在大陸超過一定數額就得負刑事責任;在臺灣,海關稅務沒有拘留權,大陸則有;在臺灣少報關稅就罰款,大陸這裏還要抓人,處置方式不一樣。但“24小時內通知”是必要的,可以讓臺胞親屬知道親人哪里去了。

制度化合作承前啟後

“1994年出臺的台商投資保護法是單邊的,而這次的投保協議是雙邊的,這很重要。”南開大學臺灣經濟研究所所長曹小衡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表示,和台商在大陸投資受保護相對應的,大陸企業到臺灣去投資也有保障,這對雙方都有利。

“兩岸關係趨向和緩,雙方互相建立和諧互信機制,投保協議堪稱一把保險鎖。”何希灝說,現在有許多陸資企業到臺灣去,投保協議約定了台商、陸商在兩岸投資上的一些規範,對台商、陸商都是很重要的保障,可以說是建立了一個投資保障的溝通管道。

福建新大陸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是大陸最早赴台投資的企業之一。總裁王晶說,投保協議的簽署對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是個利好消息,對幫助和促進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有積極意義。新大陸準備加大在臺灣的投資力度,增進雙方投資,提升產業合作。

曾俊雄認為,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投保協議簽署之後,臺灣的中小企業在大陸解決融資問題、勞資糾紛、土地問題等都更有依據,發展也會更順利。“投保協議提振了台商在大陸投資的信心,近期就有一批廈門台商組織去長沙考察房地產業和其他服務業。”

在國際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兩岸產業轉型與合作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葉惠德認為,“無論外銷轉內銷還是二產轉三產,投資協議都是我們很需要的,這是最基本的保護。”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投保協議的簽署對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今後,雙方將進一步根據ECFA的規定,加速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爭端解決等後續協議的商談進程,不斷豐富和充實兩岸制度化安排的內涵。

唐永紅表示,希望兩岸雙方積極遵守與落實投保協議的有關規定,履行各自在協議中所作的有關承諾。特別是在促進雙向投資方面,投保協議只是根據ECFA的原則精神與第五條之規定,在投資待遇、透明度、便利化與逐步減少限制等層面,作了適應當前兩岸關係形勢的適當表述與原則性規定,雖然明確了雙向投資正常化與自由化大方向,但並未具體規劃投資正常化與自由化的進程安排,這些都有待在實踐中逐步細化。

葉惠德對協議的落實表示期盼:“希望大陸政府和臺灣當局多多宣傳協議內容,加強基層公務人員的執行力。希望無論在大陸還是臺灣,守法合規的企業都能夠得到保護。”

據悉,目前大陸商務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投保協議實施的相關工作,臺灣當局經濟事務主管部門也正著手在臺灣各地推出一系列宣導活動,以便讓臺灣社會各界瞭解協議內容、重要性以及未來生效後可能產生的效益與影響。

(許雪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