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暴露王鬱琦並不熟悉兩岸關係事務

在出任「陸委會」主委後,首次赴「立法院」備詢初試啼聲時,曾連身兼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中共中央常委、全國政協主席的賈慶林也認不出來的王鬱琦,前日再次赴「立法院」司法內政聯席委員會報告《陸委會組織法草案》時,顯然是吸取了教訓,事前做足了功課,有備而來,回答幾個問題都頗為得體。不過,他在回答「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問題時,卻再次暴露了他對兩岸事務,甚至是連他自己主掌的「陸委會」的功能職掌,也還是瞭解得頗為膚淺,證實了當他被任命為「陸委會」主委時,政壇對他「從未接觸過兩岸事務」的質疑。

實際上,前日當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追問,新的辦事機構是要放在《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港澳關係條例》,還是海基、海協會底下的機構時?王鬱琦回答說,有很多種可能性,主要是做事務性的工作,駐點服務台商、台生,「不排除是臺北駐香港、澳門辦事處的模式」。

李俊毅的問題,顯然是裝設了陷阱。因為他所指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是規範「外交部」派駐外國的代表機構的法律。而王鬱琦的回答,是排除了《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並沒有上當。但他卻又順著李俊毅搭起的《港澳關係條例》桿子爬,聲稱「不排除是臺北駐香港、澳門辦事處的模式」,亦即是「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處的模式,卻是「領」了。實際上,《港澳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而第六條則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派民間團體,處理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另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由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就申明,「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立香港事務局。」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及編製錶》第一條也申明,「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從上述三個法律法規的交叉規定可見,「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機構,是「行政院」系統的政府機構,其隸屬關係,大致上是處於「行政院」-「陸委會」—駐香港、澳門辦事機構的層級關係。因此,無論是在香港還是澳門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雖然都是由「陸委會」主管並主導其業務,但也都有「行政院」相關部會派出的官員在其中執掌業務。

實際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務往來等事項。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佈、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為了執行上述業務,該「組織規程」附有一個「編製表」,在其「附註」部分,就有如下的說明:(一)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由本會派駐。(二)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僱員六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按:現已升格為入出境暨移民署,下同)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合計十六人。(三)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僱員四人,合計十人。(四)新聞組由「行政院新聞局」(按:「新聞局」已解散,其部分業務已移交給新建立的「文化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五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組員一人、僱員六人,合計十四人。(五)聯絡組、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秘書五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專員二人、組員三人、僱員十二人,合計二十六人。(六)「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在連絡組辦公。

而在澳門方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及編製錶》第二條也規定,「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其「編製錶」的「輔助碼」則說明:(一)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由本會派駐。(二)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派駐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三)聯絡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二人、組員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四)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六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二人。

由此可見,台灣在大陸設置的「辦事機構」倘是採用「港澳辦事處」模式,就等於是由「陸委會」牽頭,「行政院」涉及兩岸關係事務的相關部會,包括「內政部」屬下的「警政署」、「入出境暨移民署」,「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經建會」,「中央銀行」,「金管會」等都將派人參與,甚至連「外交部」也要「輒上一腳」,派駐人員在北京為在大陸的外國人前往台灣頒發入境簽證!

這顯然是有違「一個中國」原則的。由此可見,王鬱琦雖然在「國家定位」的大原則問題掌握得很好,明白到不可能使用「外交部」向外國派出外交人員的形式,亦即排除適用《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但卻由於他長期並未接觸兩岸關係事務,尤其是對「陸委會」的業務瞭解有限,因而對「陸委會」屬下的兩個派出辦事機構--香港事務局和澳門事務處的組織及職掌,更是不甚了了。而李俊毅則顯然是窺準了這一點,「欺負」他的「無知」,提出了這麼一個既狡猾又刁鑽的問題,拋出兩塊「西瓜皮」給他踩。王鬱琦雖然躲過了大的那一塊「西瓜皮」,但仍是踩中了小的那一塊「西瓜皮」。

其實,如果王鬱琦是對兩岸關係事務有基本認識的話,他是可以準確地回答李俊毅的。那就是按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的規定,由海基會直接派出「分事務所」到大陸,承擔《海基會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職能,尤其是為在大陸的台灣居民提供服務的職能。這就完美無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