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不滿政府的取態,引起爭論,只審議了數項目條文,明日繼續審議。
小組審議長達年半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於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討論後獲一般性通過。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說,因法案複雜及一些重大問題,尤其是由基本法及第13/2009號法律所確立有關內部規範淵源制度引發的爭議問題,為尋求一個較可接受的解決方法,委員會曾多次申請延長審議期限直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
為審議本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十四次正式會議,對法案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政府多名代表曾八次列席了委員會的會議。意外,立法會顧問與政府代表舉行了多次工作會議,政府於今年八月二十日提交了法案最後文本。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稱,社會的不斷進步,專業資格認證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建立認證制度有利相關行業的發展,以保障各參與方的權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法案對房地產中介行業的運作進行立法規範受到市民及業界普遍認同。新法律將規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實體及相關從業員的權利及義務、行業的監察及管理制度,並對現時從業員設置過渡安排,以保障房地產中介業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行業可持續發展,提升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專業服水平,亦切合“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制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相關措施的目標。
多個問題引起爭論
關翠杏指出,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時關注六個問題。一是專屬性。法案規定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必須要領有准照。換言之,僅持有效准照的自然人和法人方可以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另外,法案對於從業要件,准照的發放、中止和登出等定出規範。二是負責實體。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負責房地產中介範疇的主管實體為房屋局,但法案最終文本刪除有關房屋局的提述,政府解釋將來如需更換負責實體時會帶來更大的靈活,委員會不認同這取向。三是佣金。經參考其他地區的法律規定及討論後,委員會大部分成員認同法案不對佣金訂定上下限的做法,佣金和支付方式宜交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按自由市場規則調整。四是房地產中介合同。法案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便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度。法案亦規定了房地產中介合同的必要內容,以減少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具體事項發生爭議。在未有另外約定情況下,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五是行政違法行為。根據《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則,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宜不應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而是由立法會的法律訂定。在審議法案時,委員會與政府就這問題反覆磋商,最後認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內容應列入法案內,須在法案中作出規定。但按照現本法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只要違反法律、補充法規以及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指引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由於當中某些處罰行為尚未確定,委員會無條件衡量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重要性和公平性。六是過渡性規定。為使令法案在執行時不妨礙現有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准人,委員會強調應設立適當和便於執行的制度,因此法案有過渡性規定,現時房地產中介從業員在法律公佈之日起,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將可獲發三年有效期的臨時准照。
立法會昨日審議法案中有關從業要件、准照發放、中止和註銷時,多名議員指政府官員解釋不清楚,取態不明確,引起長時間爭論。法案待明天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