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定的日程表,立法會將於今明兩日辯論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並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率領其旗下的各局級官員列席,在向立法會引介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之後,回答議員們提出的問題。
行政法務範疇,是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上層建築」的集中體現,更是位於「上層建築」的最高層次。按照政治經濟學的觀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變化發展的方向由「經濟基礎」決定,當著某種「經濟基礎」向上發展的時候,它的「上層建築」也處於前進之中;當著某種「經濟基礎」走向沒落的時候,它的「上層建築」也日漸腐朽。「上層建築」也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反作用有「促進」和「阻礙」兩種:當「上層建築」維護的「經濟基礎」是進步的時候,促進「經濟基礎」的完善,推動社會的前進;當「上層建築」維護的「經濟基礎」已經落後腐朽,需要變革的時候,「上層建築」不讓「經濟基礎」發生變革,阻礙社會的進步。
而以回歸將近十三年的情況看,澳門特區位於政治經濟社會的「上層建築」最高層的行政法務範疇,其中的公共行政領域部分有明顯的進步,尤其在市民感受最直接最深切的第一線服務方面,身份證明局,法務局下屬的各個登記局署,及民政總署的前線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大有改善,讓廣大「澳人」感受到當家作主的喜悅;而曾經讓人詬病的公務員招聘制度也正在改革之中,並初顯成效;社區諮詢機制也開展得有聲有色。雖然仍有若干領域未能跟得上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整體來說,還是基本上能夠回應市民的需求的。
但在法務領域,則不敢恭維。不但是行政法務範疇自己當年制定的「法改時間表」未能全部完成,而且又不斷湧現新的問題。而且,本身是主責推廣《澳門基本法》的行政法務範疇,其所擬制的「民政總署」組織法案,卻發生了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機構」定義不符的狀況,甚至導致在今年的「政制發展」中,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訂,也無法做到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構成中,必須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規定相吻合。何況,就是在現成的有關民政總署的組織和運作的法律制度中,也未能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受政府委託為市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相一致。這有可能正是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三年度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所指的「一段時間以來,相關部門對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包括對民政總署的職能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關係的研究」的原因所在。因此可以說,現在澳門「上層建築」制約「經濟基礎」發展的表現,幾乎主要是集中在公共行政改革及法律改革滯後之上。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平情地說,有其主客觀原因。在客觀原因方面,澳門的回歸歷程與香港不同,在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前途進行談判之前,葡國對澳門實施的是「純粹」的殖民管治,不但是沒有幾個華人進入公共行政系統,而且幾乎所有法律都是由葡文頒佈,即使是有中文譯本也是申明以葡文為準。只是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為因應澳門政權交接前的平穩過渡,及回歸後的「澳人治澳」的需要。在中方和澳門居民的壓力之下,葡方才忽忙實施「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要將浩瀚的葡文法律翻譯成中文,並使之適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是何等巨大的工程!而偏偏是回歸後,澳門各方面發展都很快,對法律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於這方面的「積重難返」,就形成了「舊債」未償,又添「新債」的狀況,「上層建築」在法務領域的表現,根本無法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的需要,成為阻擋澳門發展前進的「絆腳石」。
在主觀原因方面,當然是主責官員並不具備挑起領導法務範疇並主持其改革工作的專業知識及能力,以至是力不從心,呈現「小馬拉大車」的狀況。「以其昏昏」,又如何能「使人昭昭」?雖然陳麗敏司長在公共行政方面是經驗豐富,但她的法務能力卻是弱項。如果是因人設事而非要她出任特區政府「二把手」不可的話,事實已經證明當初將公共行政與法務範疇合拼成一個司級機構是失當的(回歸前法務與公共行政範疇是分由兩位政務司主管),因而阻礙了澳門發展。
本來,在回歸初期,由於「法律本地化」的任務完成得差強人意,就已呈現「先天不足」,已是阻礙澳門前進的主要矛盾。但由於當時澳門經濟低迷,居民生活苦困,失業率高居不下,搞好經濟成了廣大「澳人」的強烈願望,因而經濟就反而成了「主要矛盾」,並掩蓋法律改革滯後這個本應當的「主要矛盾」,使其在形式上變成了「次要矛盾」。在開放博彩業之後,澳門經濟上去了,失業率也大幅降低了,政府庫房收入充裕,特區政府「手中有糧,心中不慌」,可以充分利用充裕的庫存進行「第二次分配」式的「還富於民」,加大社會福利力度,盡管仍然存在著貧富差距拉大,通貨膨脹迫人,樓價高企等問題,但發展經濟問題畢竟已不象回歸初期那樣迫切性了。這就應了哲學領域上的一句名言,主要矛盾解決後,次要矛盾就上升為主要矛盾了。實際上,在曾經極大地困擾著廣大「澳人」的經濟問題獲得解決後(當然還有著「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國—葡語國家商貿平臺」的重大任務必須完成),行政和法務改革滯後就成為阻滯澳門社會進步的「主要矛盾」,也成為澳門民怨的焦點之一了。
因此,特區政府既然要踐行「科學施政」的理念,就必須大打一場「殲滅戰」,集中力量攻克行政和法務範疇改革滯後這座「頑固堡壘」。而從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三年度的「施政方針」看,雖然已有部分回應了社會的呼聲,但仍有很大的不足。何況,即使是「施政方針」寫得再好,由於任務負荷甚重,而「主將」的專業能力又有限的原因,相信仍將難以得到完全落實。因此,有必要對該範疇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將公共行政與法務兩個範疇分拆開來,由在法律專業方面的能者來承擔改革的重擔,使得法律改革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樣,才可使得「科學決策」發揮最大的作用。
不幸的是,即使是在有所表現的公共行政範疇及民政總署業務方面,卻又捲入了「十幅墓地」的弊案,也已成為「重災區」。現在,從檢察院長何超明的談話內容及媒體報導的情況看,這宗案件的本身責任,因為已超逾追訴時限而逃過了一「劫」;但後來在調查時所涉嫌的「妨礙司法公正」問題,則極有可能會成為繼「歐文龍案」後,涉公共行政系統的重大司法案件。雖然依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有罪尚待法官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進行審判;但單是在司法訟訴及審理的過程,就足以令澳門特區及政府的形象嚴重受損,甚至會釀成又一場政治風暴。就此而言,法務範疇的法律改革之後固然是阻礙澳門向前發展,而行政範疇及民政領域的「重災區」形態,對澳門特區的危害就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