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案將增加條文 明訂政府保遺責任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達成共識,增加文化遺產保護法案的條文,明訂政府在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現時審議的法案,雙方對保護文化遺產是否優先於經濟及社會發展仍未達成共識,整項法案的定義與原則仍須作技術性商討。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開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現法案雖有提及政府部門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但並未明訂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基於政府保護文化遺產工作中的必要,委員會與政府達成共識,將增加條文先明訂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和義務,之後體規定各部門的義務,以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能真正落實。

鄭志強表示,昨日會議中,雙方繼續討論具體的條文,主要討論第四條、第五條有關文化遺產的定義與保護原則。他透露,保護文化遺產與經濟發展衝突時,是否堅持保護文化遺產優先這一大原則,現時有兩種意見完全相左,各有道理。是否採用政府提出的“融合”概念亦未有定案,須繼續討論。

關於文化遺產的定義與原則,委員會發現條文很類似葡萄牙相關法律。但在定義方面,由於本澳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的適用地,委員會與政府認為不宜太多修改定義。原則方面,現法案吸納了國際公約與葡萄牙有關法律的內容,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須考慮中國法律的原則及內容,因此需要進行融合。鄭志強表示,委員會將與政府法律顧問就這些問題作技術性探討,於一個禮拜內提出意見。

鄭志強重申會加緊審議這法案,相信完成提綱挈領的第一章審議後,接下來的條文審議會加快。政府的積極配合及全社會的期望,他有信心可在本屆立法會最後的這個會期內完成審議這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