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接受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意見,《土地法》法案將增加條文,明確規定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用地若豁免公開招標,相關政策必須在施政報告中載明,或正式發佈。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土地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今次會議再討論土地豁免公開招標問題。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最初文本中規定“有利於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可以豁免公開招標,其中包括發展非牟利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等。委員會認為,當中“政府政策”的定義不夠明確,要求政府清楚界定。
關翠杏稱,政府代表已表示接受委員會意見,將在法案中增加有關界定條文。政府代表解釋,所謂的“政府政策”包括已經載明於年度施政報告、在施政報告答問會上宣佈或於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公佈之政策。
委員會提出,若土地承批人已經將土地抵押給銀行,但被發現抵觸政府批地規定導致土地被收回時,承批人又未還款給銀行,土地發展會被中止,銀行利益受損。政府代表亦接納委員會意見,將在法案增加條文,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銀行可在一定限期內找第三者合作發展相關土地,以保障銀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