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下令永添原管理公司速撤離

【本報訊】房屋局稱,永添新原管理公司管理合約本年6月30日屆滿後,沒履行承諾撤出,令管理委員會招聘新管理公司無法進場提供服務,新之管理委員會無法履行職責維修公共設施,房屋局嚴正敦促原管理公司,盡快撤離,同時已通知該新全體業主自7月1日起將管理費交予管理委員會,以便盡快維修升降機,確保公共設施安全使用。

房屋局稱一直協調永添新解決管理權交接問題,今年初,原管理公司表示不願繼續管理,局方隨即協助管委會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公開招標聘請新管理公司,期間局方協調雙方舉行會議商討交接,於交接當日派員協調,但原管理公司與管委會未解決債務問題,拒絕撤走,使雙方未能簽署交接協議。

房屋局就,根據現行法例,管理職能由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行使,或由為此訂立管理合同之專門實體(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公司必須管理樓宇共有部分,使消防設備、電梯、水泵及其他公共設備保持良好之運作狀況,並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及養護服務。

房屋局稱,因原管理公司沒有履行承諾,於管理合同屆滿後撤出,導致管理委員會招聘新管理公司無法如期進場提供服務,令永添新管理委員會無法履行職責,公共設施無法維修,房屋局已嚴正要求原管理該公司盡快撤離永添新,倘該新出現嚴重樓管事故,由該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局方亦已依據現行法規,對原管理公司開展行政處程序,以落實行政監管之職責。至於該公司曾提及之債務償還問題,局方會繼續協調,但不妨礙該公司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局方呼籲該新全體業主,自7月1日向管理委員會支付管理費,以便管委員盡快聘用專業電梯保養公司檢查電梯,作出必要的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