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根據經第12/2012 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 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下簡稱《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1款第2項和第10項、第71條、第72條和第80條規定,議決及通過第 8/CAEAL/2013
1. 《立法會選舉法》第80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公共巴士和所有出租車(包括“黃的”和“黑的”)均屬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始可從事向公眾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車輛,為選舉程序中保障各候選組別獲得公平對待,所有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公共巴士和出租車(包括“黃的”和“黑的”)均不得以商業廣告或無償方式在車身或車內向任何候選組別提供競選宣傳活動。
2. 違反本指引命令的人士須承擔《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違令罪或《立法會選舉法》第155條規定的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