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産公開體現陽光政府好形象

博言

澳門特區政府認真執行“陽光法”《財産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主要官員最近行使史無前例的財産公開,這也是澳門特區政府成立至今或更甚至是葡國時期的政治進步,政府執政的進步,官員廉潔施政的體現,這也體現了以崔世安爲首的特區政府的一大舉動,體現崔特首的陽光施政、科學決策的執政理念,更是這一屆政府最爲成功執政或是推行監督公務人員廉潔奉公的表現,也是不負望的體現,相信也會勝得廣大居民的掌聲。廉潔施政、執政爲民是廣大居民的期望及對執政當局的監督之舉,今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帶動履行法律職責及不負望,相信將會爲未來的施政帶來更大的動力,也爲這屆特區政府營造了陽光政府的形象。

所周知,俗稱“陽光法”的《財産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已於今年 四月廿二日 正式生效, 根據制度的要求,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産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須向終審法院提交財産及利益申報,資料包括不動産,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等。法案還規定,不申報或故意不實申報者可以處以刑事處罰,比香港、歐美等地的行政處罰更為嚴厲。按法律的規定,澳門終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可勒令欠交者定期提交申報資料,不遵守者即觸犯違令罪,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罰金。故意作不准確申報會觸及刑法典“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可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此外,財産來源不明且無合理解釋合法來源,可判最高3年徒刑。未能解釋來源的財産或收益,可在法院的有罪判決中宣告將之扣押和歸澳門特區所有。這種做法確保了制度的剛性和執行力。同時,澳門的官員財産申報公開沒有全面鋪開,而從副局級以上官員開始,循序漸進,穩步推進,這一做法也值得借鑒。

其實,通過公開官員財產,實現對權力的監督,確保官員的廉潔,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全世界有97個國家推行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較好的效果。建立官員財産申報公開制度也是社會各界長期以來的呼聲。人們呼喚建立官員財産公開制度原因在於,它讓人民群對官員財産和權力的監督成爲可能,爲群監督提供制度基礎。官員財産申報公開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肯定會遇到一些障礙,因爲它會觸及一些人的利益,這些障礙恰恰說明它的必要性。不管過程會遇到多大的困難,我們都希望能儘早建立這一制度。因爲在推進民主法治的進程上,從來都沒有一帆風順,這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同時,更需要官員切實轉變觀念,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自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腐案東窗事發,澳門社會震驚,大家都在思考到底哪里出了問題。其中一個反思就是申報制度,不公開沒人去監督官員。澳門發生運輸司司長歐文龍貪汙腐敗案引發了澳門各界對公開政府官員財産的呼聲,這也是澳門歷史上貪汙腐敗職位權利最高的官員。正是由於歐文龍案之後,澳門政府以及各界越來越意識到公開官員財產的重要性。

反腐倡廉亦稱“懲腐倡廉”。即反對腐敗,倡導廉政。政治倫理學術語,屬政治道德範疇。廉政建設的基本內容。思想道德建設的集中體現。要廉政就必須反腐,而反腐才能廉政,古今中西概莫能外。澳門官員財産公開,這無疑是預防腐敗的一項非常好的規定,它讓官員的私産置身於陽光下,接受公的監督,避免了貪賄的可能,陽光下不會産生腐敗,不管官員財産公開過程會遇到多大的困難,這一制度最好是能被實行下去。澳門所有副局級以上官員將公開自己的財産狀況,接受公檢視,幷且市民可自行查詢副局級以上官員資産。同時,建立官員財産申報公開制度也是社會各界長期以來的呼聲,官員財産公開制度是指法定範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申報自己財産幷向全社會進行公開 ,接受有關監督機關和公檢查的法律制度。官員財産公開制度事實上是一種社會公共財産的監測制度。公職人員由於特殊的身份,取得了支配公共財産的權力,只對公共財産進行監測,無法有效防止公共財産流向個體財産。澳門官員財産公開被通過,讓人們看到了未來財産公開制度的希望。

是次,終審法院在網站公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已申報的財産,但不包括不動産的價值、配偶財産等資料。官員身家“大曬冷”,但申報方式各有不同,有局長钜細無遺連所持墓穴、電單車位亦羅列;有高官卻顯示半個物業都冇摣手,令人詫異。亦折射陽光法實施初期,高官對怎樣申報,似乎仍各有理解。   由於僅公佈不動產數目、公司股份,財產公開資料庫焦點是房產。據統計,共有約400人公開了財産。其中司法官約85人、立法會議員33人。其餘約有近300人屬行政界公職人士:特首與主要官員10人、辦公室主任12人、副局級以上部門官員以及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等(類似內地“事業單位”)約310人、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等負責人(類似內地“國企”)約55人。上述合計約515人次,但其中有部分人士交叉在各界擔任職務,如行政會成員兼議員、特首兼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主席等數個職務,故總共有約400人公開了財産。換言之,只要沾了公共財政的“邊”、手握一定的決定權,都公開了財産。例如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澳門大學的監事、環保與節能基金的評審委員等等。諸多商界名流因被邀請擔任一些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均公開了財産。公開表包括3項全球範圍的內容:不動產、土地,企業或工商場所的股份、資本,任何非盈利機構擔任的職務。房産無需公佈具體地點、價格,只需公佈數目、性質、用途說明。商業方面則需公開出資比例、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及在公司中擔任的職位。除了一些知名的上市公司,市民普遍對于各類企業的價值無甚瞭解。因爲公開表中僅需填寫公司註冊時出資資金、比例,而澳門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內地不同,很多大公司註冊時僅用數十萬分清出資份額。因此公開表實際成了房産、車位等不動産數目的比較表。其中,特首崔世安共有3套房、3個車位。主要官員中審計長何永安房產最多,共7套;最“窮”是海關關長徐禮恒,報稱無房産。公職人員中的“首富”是“賭王”何鴻燊四太、議員梁安琪,她有52套物業。梁安琪佔有“澳博”10%的出資,而“澳博”總市值逾千億港幣。議員陳明金則成爲“樓王”,他申報了407項物業。諸如馬氏、崔氏等傳統大家族後代中的公職人員亦公佈了財産。    即便物業是許多從政客必不可少的財產,但是也有例外。海關關長徐禮恒作爲主要官員,其公開表幾乎是空白,無房産、無公司股份,僅任兩個社會職務:媽閣水陸演戲會名譽會長、澳門三水同鄉會榮譽會長,堪稱最“窮”官員。

對上述所公佈的資料而言,批評意見有一定道理,儘管從冇到有實已踏出了一大步。有不少居民查看資料後,只得“嘩”及“噓”聲,卻無從深究,因資料有限,如一個單位的價格會隨樓齡、地點、買入賣出時期等不同有極大分別,難以單從數量判斷其真實價值,看不到日後多一個少一個的真實分別,總之得個“估”字,人填甚就只能看到甚。事實上,有不少居民質疑做了幾十年官、政要,難解一個單位都冇?亦有人質疑,申報人明明是大老闆,物業竟得三幾個?莫非全由公司持有?部分申報與實際有頗大落差,至少與人們的想像有大距離,虛報、資產轉移等猜測不脛而走。有學者則認爲,法律屬起步性質,先易後難讓當事人好過一點,可以理解,但監督面和力度必須隨社會要求不斷提高而強化,另要完善填報指引。有市民認爲,從現時公佈的資料看到,同一表格會有多樣的表達方式,有人钜細無遺,有些簡單“一房屋”就搞掂,社團職位申報亦無標準、範圍,造成了灰色地帶,對公監督或申報人均不利。由於資料由申報者自行填寫,各人資料詳述不一,早前身陷“墓地門”的陳麗敏,所申報的不動產詳盡列明購入時間,為申報者中罕見;監獄長李錦昌申報了一幢內地小洋房,寫明供母親居住;消防局長馬耀榮連兩個電單車車位亦有申報;更甚者,前電信管理局長陶永強申報了四個孝思墓園的穴位。有官員申報詳盡,但亦有官員資料極為簡單,祇填上“居住”、“車位”等資料。最令人驚奇的是,個別官員的不動産欄目上竟然空白,包括海關關長徐禮恒、民署管委會代主席黃有力等;法改局長朱琳琳則主動填上“沒有”二字。網上公佈行政、立法、司法等要員部分財產資料,社會雀躍萬分。天未光,各人的財產資料截圖已在網上瘋傳,不少居民又透過手機應用程式互轉,誰是舖王、樓王、公職王、社團王?講得興高采烈。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