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6大服務領域18項擴大開放措施

一、金融服務領域

1.銀行服務

開放措施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2.專業健康醫療保險 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

3.融資租賃(1)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2)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航運服務領域

4.遠洋貨物運輸(1)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 (2)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

5.國際船舶管理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三、商貿服務領域

6.增值電信 在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准同意。

7.遊戲機、遊藝機銷售及服務 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專業服務領域

8.律師服務 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9.資信調查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10.旅行社 允許在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11.人才中介服務 (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12.投資管理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13.工程設計 對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14.建築服務 對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務領域

15.演出經紀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16.娛樂場所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六、社會服務領域

17.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 (1)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

(2)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18.醫療服務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注:以上各項開放措施只適用於註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