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工黨之名申請登記政治社團說開去 由以工黨之名申請登記政治社團說開去

據報導:由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組成的工黨,已經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團體的手續。據說,這個號稱擁有二萬八千名會員的政治團體,其「黨綱」為團結澳門各界工作者,開展政治活動、推動民主、民生經濟及工作者權利的政治性團體;「宗旨」為積極提倡和鼓勵各地人民組織工會及參政,以保障當地工作者權益,爭取罷工和集體談判權,揭發及對抗官商勾結,堅持推動全民普選政體改革開放和進一步完善政治制度提高社會道德風尚,建設一個現代化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會。在正式成立後,首要工作就是爭取《工會法》立法,並希望能有成員當選立法會議員,參與制訂《工會法》;即使是未能入到議會,也都將呼籲議員或政府在立法會呈交相關法案,為不同行業出聲,爭取應有權利。

由於在《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包括規範社團的現行法律中,都沒有政黨的規定,因而這個政治組織雖然有「政黨」之名,實際上只是一個介乎一般社團與政黨之間的「政治社團」,因而有著「取巧」之嫌,誤導澳門特區以外的媒體和政客。實際上,澳門只是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治體制為行政主導,因而不適合存在在政治學上通常是指其主要宗旨是通過選舉來取得執政權的政黨。基此,澳門不存在政黨,看來在未來也不可能有政黨。

但在,在澳門歷史上,曾經有過「公民團體」。葡國發生「四‧二五革命」後,實行民主制度,政黨林立。但由於葡國已將澳門定位為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的內部公法人地區,因而並未將葡國的政黨制度引入澳門。因此,在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頒發的《自由集會結社法》(第三/七六/M號法令)中,專設了一個「公民社團條款」(第十至十二條),規定市民可以組織具有永久性而為協助市民行使其政治權,尤其是參加選舉,參加政府及當地行政機構組織的活動,批評政府的活動,推進對市民的公民教育及認識「公民社團」。成立「公民社團」,必須有至少二百名平常住址在四年而享有政治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市民申請,任何人不得同時加入超過一個「公民社團」。「公民社團」有權獲得行政當局免費或有負擔提供會址不動產。

這種「公民社團」機制,就是根據澳門並非是獨立政治實體,更非是殖民地的實際情況,而又必須將葡國的民主制度引進澳門的特殊情況而創立的,滿足了澳門葡裔居民進行政治活動及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政治意願。實際上,在一九八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之前,由於只有葡籍公民才擁有澳門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當時的一九七六年第一屆、一九八零年第二屆立法會的直接選舉,都是由「公民社團」提名。因此,先後成立了由宋玉生領銜的「公民協會」,華年達領銜的「民主協會」、李安奴領銜的「自由協會」,此後又成立了若干個「公民社團」,包括由潘志輝領銜的一個協會。這些「公民社團」都獲得前澳葡政府免費提供會址。它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直接選舉,而且由於具有葡裔居民不多,而因在澳門出生而獲得葡國國籍的華裔居民,卻因民族認同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葡人「公民社團」的活動(惟曹其真曾參與「公民協會」並因此而當選議員),因而雖然當時立法會只有六個直選議席,但只須三百多票就可獲得一個議席。

但在一九八四年,前澳督高斯達將軍為制衡立場右傾的葡裔居民,建議葡國總統恩尼斯將軍解散澳門立法會,並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擴大至華裔居民,並將立法會選舉直選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在先前的由「公民社團」提名的基礎上,增加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由於在澳門居民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華裔居民,因而葡裔居民就再也沒有「三百多票也可當選立法會議員」這支「歌仔」唱了。因此,此後就再也沒有由「公民社團」提名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現象發生。而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要參選立法會,就只能循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途徑,亦即由澳門各界傳統愛國社團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提名包括宋玉生,歐安利等人在內的葡裔人士參選。

回歸前夕,頒布了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專設了第二章「政治社團」,將「公民社團」改名為「政治社團」。該法律規定,「政治社團」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其職責主要是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參加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批評公共行政的活動,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及認識;並且設立了「政治社團」的登記最低限度須由二百名常居澳門而完全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居民簽署的聲明作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多於一個「政治社團」,亦不得因加入或放棄加入某些「政治社團」而被剝奪任何權利。

而澳門回歸後,進多次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也保留了直選議員選舉的提名方式,分別由「政治社團」和「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機制。但直至如今,在連續四屆的立法會選舉中,都尚未有「政治社團」利用並行使自己這一極為便利的政治權利。

因此,這個「工黨」,只能算是「政治社團」,而不是「政黨」,只是取巧而已。由於該「政治社團」的負責人已經宣稱,其主要的功能及任務是參加立法會選舉,因而估計它將是澳門回歸後,第一個直接循「政治社團提名」方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組織實體。而由「政治社團」提名的好處,就是無需再徵集三百名合資格的選民聯署簽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選人。這就可使避免參加「工黨」的其中若干工人團體,在過去幾屆立法會選舉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的情況,再次發生,可以「乾手淨腳」地參選。

當然,這個「政治社團」使用了「工黨」的「疑似政黨」的稱謂,是否也帶有甚至就專為推動澳門特區產生政黨政治,在推動《工會法》立法之後再進而推動《政黨法》立法的用意?值得觀察。但正如前述,澳門特區沒有政黨政治的法定條件及土壤,因而將是徒勞無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