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小組認為外貿賄賂行為應清晰界定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討論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法案,認為應清晰界定外貿賄賂行為,委員會預料本月12日簽署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本澳已有多項法律處罰賄賂行為,包括刑法典。委員會認為法案應清楚訂明外貿賄賂行為,以分辨觸犯的罪行應受相應處罰,政府已同意向立法會提交新文本,委員會預料本月12日可簽署意見書。

《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將反貪範圍擴展至賄賂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

法案的立法原則和主要內容如下:第一,明確法律的標的及適用範圍。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制訂這法案,以打擊及遏止行賄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的行為,使打擊貪污與國際接軌。

第二,清晰界定法律的主體範圍。明確界定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的概念。

第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體系配合國際規範。在訂定犯罪類型的構成要素方面,法案基本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行賄的犯罪理論為基礎,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體系結構及內在邏輯一致。法案規定,為在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刑罰。

第四,規範法人的犯罪責任。法案亦就法人犯罪訂立處罰,以履行《公約》所定的義務。 第五,落實實施犯罪所花費的成本不作稅務扣減原則。為落實《公約》的規定,法案定明實施犯罪所花費的成本不作稅務扣減,以配合國際準則的適用。 第六,指明具調查權的機關。法案將其所規範的事宜的調查職責明確賦予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