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社會與基本法相契合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澳門取得成功的基本經驗

同濟大學教授,城市法研究中心 主任 蔣曉偉

澳門社會自1999年回歸祖國以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這些成就的取得固然有許多原因,但其中建設中的澳門社會對回歸後澳門的繁榮穩定、《澳門基本法》的實施做出了重要貢獻。因此,澳門回歸十五年的成功經驗,使我們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澳門基本法》必須與澳門社會相契合,如果《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經濟、政治、文化制度不能和澳門社會相匹配,澳門社會不僅不可能穩定,而且不可能發展,更不可能使“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得以實現。

一、社會是國家制度的基礎,國家制度必須與社會相契合

社會是人們以共同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按照血緣關系,或者地域聯系而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生產和生活活動的有機系統。構成社會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環境、人口和文化。在漫長的原始社會中,社會的運行和發展是靠社會自身進行的,是靠社會自身的組織對社會進行有效的管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管理事務日益繁雜,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原始的社會管理不能實現社會正常運行和發展廠於是需要一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機關,即國家來參與社會的管理。馬克思說:“社會創立一個機關來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內部和外部的侵犯,這種機關就是國家政權”。 國家產生以後,社會組織對社會管理的大部分職能,作為公共管理機關的國家是不能取代,也是取代不了的;社會管理的機制,即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的社會化管理機制,也是作為公共管理機關的國家不能取代,也是取代不了的。如,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律很多都來自於社會的道德、風俗和習慣。因此,國家的管理雖然淩駕於社會之上,但國家必須按照社會運行的規則進行,這樣,社會的運行才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國家才能夠長治久安。“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這是國家產生以後的幾千年歷史所証明的,無論是東方和西方都是如此。所以馬克思說: “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相應的社會制度、相應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就會有相應的市民社會。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相應的政治國家。”“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臺”。

社會發展的歷史,以及馬克思關於社會和國家關系的論斷,都說明:社會是國家制度的基礎,社會決定國家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方向。不管你是否喜歡這個社會,社會是客觀存在的,它按照其自身的規律產生和發展,它是國家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基礎。這就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國家制度必須與社會相契合,這樣社會和國家才能夠和諧、穩定地發展。

二、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社會互相協調和促進

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規律,以及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明確了社會和國家制度互相依聯的關系。因此澳門基本法在制定過程中,就充分考慮澳門社會的現狀,努力反映澳門市民的心聲和意願,並使《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與澳門社會相協調。《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說明》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就是在全體起草委員的共同努力和澳門社會各階層以及內地有關方面的積極參與和支持下完成的,整個起草過程都體現了開放和民主協商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由澳門各界人士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給予了大力協助,他們通過多種管道和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對基本法的宣傳和咨詢工作,為起草委員會收集了大量有關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因此,澳門基本法在確立“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同時,規定了許多符合澳門社會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比如,根據澳門存在少量私有上地,《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針對澳門旅遊娛樂業在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針對澳門人權保護的實際情況,《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澳門居民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根據澳門長期有兩個市政廳為市民提供服務的狀況,《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接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澳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政府提供咨詢意見”:根據澳門的社會協調組織在協調勞資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雇主團體、雇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咨詢性的協調組織”;等等。

《澳門基本法》在確立“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的同時,不僅規定了許多符合澳門社會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而且通過制度的規定,為澳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指出了方向、留出了發展空間。比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條規定“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澳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門實行的對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澳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等等。《澳門基本法》這些要求改進和發展的制度性規定,無疑有利於澳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澳門基本法》根據澳門社會實際狀況制定的上述制度,深受澳門社會的認可,得到居民的擁護,並在貫徹實施過程中促進了澳門經濟、政治和文化的全面發展。因此,澳門社會和澳門居民對《澳門基本法》是充分信任和尊重的;正是這些認可、擁護、信任和尊重,形成了澳門社會維護基本法的尊嚴,保証基本法實施的社會共識。澳門社會在日常生活中自覺維護《澳門基本法》的尊嚴,保証《澳門基本法》的實施,認真貫徹《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2009年及時、成功地制定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得到了廣大市民的認可和支持,社會各界近90%贊成立法,反映社會各界的主流民意。

三、澳門特區政府注重社會建設以夯實基本法實施的社會基礎

《澳門基本法》確立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要在澳門社會順利實施,必須得益於澳門社會的理解、支持和互動。因此加強澳門社會的自身建設,使之具有與基本法互動的特質以及不斷的進取性,是貫徹實施《澳門基本法》的需要,也成為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的工作目標。

為之,歷屆澳門特區政府都高度重視澳門社會建設,2004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建設“公平社會”的要求:強調法治、打擊腐敗、扶持弱勢群體:2005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建設“優質社會”的要求:著重強調在基本法框架內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發揮社團作用、建設公平自由環境;2007年、2010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著重強調施政公平、政府優質服務、社會道德文明建設:2008年行政長宮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建設“公民社會”的要求:著重強調公民素質教育和為國家和社會擔當意識的培育等;2009年、2011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都提出建設“人文社會”的要求,著重強調發展教育,提升本地科學、文化、體育等水準,並提高人口質量。

澳門特區政府在施政報告中加強社會建設要求的提出,大大促進了澳門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提升了澳門社會綜合素質的提高,這為《澳門基本法》的實施奠定了物質基礎和思想基礎。

回歸十五年來,澳門博彩業適度開放、有序發展取得了成功,使經濟迅速增長,2013年的國民生產總值是1999年的4.8倍,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失業率下降,居民收入明顯提高,生活顯著改善。

澳門實行的雙層社會保障制度,加大了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了各種社會福利:並在加速完成19000個公共房屋建造的基礎上啟動“後萬九”公屋建設,使弱勢群體得到實質性支持,民生不斷改善。

澳門從回歸前的4所大學,發展到現在的12所大學,並建立了眾多的科研機構:基礎教育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實現了十五年免費義務教育,大量增加槳學金和貸學金的名額和金額,同時大改善了教學施設和條件,為賣現教育平等,培養更多治澳人才創造了良好條件。

澳門在加強文化建設的同時,重視彰顯本地傳統文化,並著力文化根基的保護和研究。2005年7月澳門歷史城區申報世界遺產成功,至2013年12月,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十個項目,其中六項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一項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澳門學”的學科建設也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無論是基本理論還是史料、視角、議題、方法等研究領域都有長足的發展。

澳門重視社團的發展和建設。社團無論從數量和質量都有一定的增長和提高。澳門社團在服務澳門社會、參與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並積極參政議政,成為溝通政府和市民間的橋梁。澳門特區政府充分發揮澳門社團的公共資源和能量,使政府的施政與澳門社團的服務相協調,從而推動澳門社會平穩地向前發展。

四、澳門經濟持續增長為基本法實施提供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