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存活57年的“法制怪胎”

有學者把勞教稱為“中國法制中的怪胎”,儘管很難聽,卻並不過分。勞動教養制度從誕生之初,就不是以“勞動”或“教養”為目的,而是為了繞過正當司法程序對某些特定人群進行管控的一種手段。50餘年來,這種目的在各種運動中被不斷放大,其適用對象也隨之不斷擴大,使其與現代法治思想與現代社會越來越難以相容。

在“反胡風”引發的“內部肅反”中創建

勞動教養無疑是專政思維的產物。它的產生,起源于“反胡風”案。

胡風是著名文藝理論家,卻被誣為具有“反黨反人民的文藝思想”,被定為“反革命”,逮捕判刑,並廣泛株連,牽連2100人之多。對胡風問題的揭露和追查,引發了全國範圍的“肅反運動”,逮捕21.4萬多人。

為了便於對這些清理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加強控制,“勞動教養”成為一種別開生面的新舉措:既不判刑,又不使其失去自由,而是集中起來做工,由國家發放一定工資。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佈《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六項這樣寫道:“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為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

這是有關勞動教養的第一個紅頭文件。

1956年3月,中共中央轉批中央十人小組(領導肅反運動的中央組織,辦公室設在公安部)《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意見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具體列出“有罪惡不夠判刑,但須給予管制或剝奪某些政治權利的分子”等五種人為勞教的適用對象,其中包括“因直系親屬被殺、被關、被鬥而心懷不滿的人”。

因“反右”迅猛發展

勞動教養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是在1957年的“反右派”鬥爭中。

據公開數據,“反右”運動一下子“反”出55萬多名“資產階級右派分子”(確切數字是552877人),約占當時全國500萬知識分子的11%。當時稱右派與人民的矛盾是“敵我矛盾”,“反右派就是肅反”,因而按照對待“反革命分子”的辦法給予嚴懲,就是順理成章之事,於是,剛剛創建的“勞教”制度正式派上了用場。

1957年8月1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對勞教的對象、性質、處罰內容、審批程序、管理機構等作出了規定。《決定》中雖未出現“右派”二字,但它規定勞教的適用對象中,所謂“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其實就是指“右派分子”。正如“反右”負責人之一李維漢後來在其著作《回憶與研究》中所寫:“全國55萬餘被劃為右派分子的人半數以上失去了公職,相當多數被送勞動教養或監督勞動,有些人流離失所,家破人亡。”

究竟有多少“右派分子”被送去勞教,迄今未發佈準確數據。安徽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尹曙生在2010年撰文披露:全國55萬右派分子中,大約有48萬多人被送勞動教養。安徽省共有31479人被打成右派分子,除187人外,其餘都送去勞教,許多人失去了生命。

勞動教養的“大躍進”

1958年,工農業生產“大躍進”開始了,要以“一天等於二十年”的高速度“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糧食產量要在一內年翻一番,鋼產量要“兩年超過英國”。

這股“躍進風”及其引起的“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等也刮進了公安系統,動輒對無辜民眾拘留、逮捕、判刑、勞教。那時,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也可以自辦勞教隊,不少民眾或因對大躍進不滿說幾句牢騷話,或因饑餓偷青吃青,或外出逃荒,都可以被當作壞分子或流竄犯拘捕、勞教。

據《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檢討與改革》一書中的數據,1960年勞動教養499523人,達到歷史上的最高峰,引起了全社會的恐慌。

某些頭腦清醒的領導人因此開始反思。1962年3月17日,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武漢同當時在任的公安部長謝富治及前任公安部長羅瑞卿等人談話,對政法工作提出尖銳批評,他說:“這四年的經驗教訓多得很……縣、公社甚至大隊用長期拘留、集訓、勞教等辦法,不知折磨死了多少人。你們要認真檢查,徹底揭露、批判。”他又說:“當然,揭露出來是不好看的,是很醜的,但是,有那個事實嘛,怕什麼醜呢?今天不揭,明天還要揭,你自己不揭,別人要揭;活人不揭,死後下一代也要揭。”

劉少奇的嚴厲批評,在政法部門產生了極大震動,情況一度有所好轉。但時過不久,毛澤東在北戴河重提階級鬥爭,要求“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形勢再次突變,勞動教養被濫用的情況未能得到有效制止。

及至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在“砸爛公檢法”的號令下,勞動教養與其賴以存在的法律制度一度中止。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文革中堅持的“依靠群眾專政”,不過是讓“革命群眾”用直接暴力去“橫掃一切牛鬼蛇神”,而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大批教授、專家等紛紛被關進“黑幫隊”(謔稱“牛棚”),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被強迫打掃廁所、幹重活,極盡人格侮辱之能事。“勞動教養”雖然從制度上停滯了,但現實中,仍以“牛棚”的形式存在。

重建和擴張

1978年底召開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撥亂反正工作開始進行,隨後,國家的法制建設也重新起步。當時即有學者要求廢除勞教制度,但未被採納,主管政法工作的負責人斬釘截鐵地回答:“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一個都不能丟!”

在此背景下,1979年11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發佈《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同時明確了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至3年,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節日、星期日休息等。

這個文件試圖以分權形式避免勞教制度被濫用,然而在現實執行中,由於具體決定勞動教養的部門設置在公安局法制處,導致勞動教養的審批權完全由公安機關所控制。

至於對勞教期限的設定,很快也因另一個文件的發佈而形同虛設。

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對勞教期滿者“強制留場就業”,註銷本人城市戶口,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勞教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被無限延長。

而勞教制度的適用對象,也在一步步擴大。

1980年,國務院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原來被採取這兩項措施的部分輕微違法犯罪的人和流竄作案嫌疑分子,也被納入勞動教養制度;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將勞教人員範圍從城市擴大到農村,並規定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等六類勞動教養收容對象。

一年之後,持續四年的“嚴打”開始,為了處置“嚴打”中抓獲的不夠判刑人員,勞教人員數量大幅上升,猛然間擴展到30多萬人,各地不得不大量新建和擴建勞教所。

之後,大量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甚至地方性法規,爭相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範圍,使得幾乎所有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而又不夠刑事處分的,都可以適用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成了一個“筐”,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往裏裝,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得以避免經過正當司法手續而隨心所欲給予懲罰的主要措施。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中央政法委在2009年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正式將違法鬧訪者納入勞教對象。勞動教養自此正式成為維持穩定的工具。

勞教制度經過57年的演進,適用對象有所調整,管理方式也有所變化,但其中所隱含的問題與矛盾日益凸顯。

比如,勞動教養究竟是什麼性質?各階段的相關文件互相抵牾。內部掌握,是對敵對分子實施處罰;對外宣傳則美其名曰“安置就業”。種種自相矛盾的解釋,難以自圓其說。

再如,各項相關規定均可根據情況彈性變化、隨意處置:作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嚴厲懲罰,卻無須人民檢察院批准,也不由人民法院判決;雖規定勞教期限為1至4年,但期滿還可強制“留場就業”,比刑法中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嚴厲;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一家決定,形成不受制約的隨意處罰,又沒有救濟途徑,一旦籌成冤案則很難糾正。

勞動教養制度已與現代法治社會極不適應,理應廢止。2003年廢除收容遣送制度時,也曾有過各種擔憂,但事實證明,該制度的廢除,並沒有使城市大亂。

讓法律回歸法律。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將會極大促使中國真正走向法治社會,提高執法的信力,以保障國家長治久安。

(崔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