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舢舨助偷渡案上訴 被告加刑至五年半

【本報訊】中級法院判處1名駕駛舢舨、協助他人偷渡的人士入獄5年6個月,不得緩刑。

案情顯示,被告是因駕駛機動木舢舨協助內地居民偷渡來澳,被初級法院判囚2年6個月,他不服量刑過重,檢察院亦認為原審法院錯誤理解案件適用法律,同時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認為,偷渡活動存在分工,不論中介人或組織者均應視為共同正犯,案中被告承認可收取200元至300元人民幣。決定改判被告觸犯加重協助罪,刑期加至 5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