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制定有關標準,如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16/2015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2/2016號行政法規《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並將持續推出和更新相關安全標準。
食品在生產和貯存過程中易受自然界中的真菌污染,而某些真菌會在食品中產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真菌毒素。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的次生有毒代謝產物,其化學穩定性較高,一旦受真菌毒素污染,一般的加工、烹煮均無法將之完全去除。若長期食用含過量真菌毒素的食品,可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及本地的實際情況,除了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根據本澳市場食品中真菌毒素的監測結果,再結合本澳市民食品消費量,進行暴露量的風險評估,從而根據食品種類訂定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經行政法規草案核准且屬其附件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訂定了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赭曲霉毒素A及展青霉素在不同食品種類中的最高限量,以保障本澳食品的安全。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