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發出入伙紙年半後 必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發出入伙紙 18個月後必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違規的處罰對象是管理公司。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沿用民法典規定,大廈在出售一半以上單位或有 3成單位已入伙,便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同時建議在發出入伙紙 18個月後亦必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法案建議違反規定的處罰對象包括自然人,委員會質疑是否包括小業主。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建議的處罰對象是管理公司,日後會理順行文清晰界定 “自然人”。

另外,法案建議業主大會議決內容若 涉及重組業主會管理架構,召集會議前必須取得房屋局的證明書,委員會認同可杜絕一廈多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