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澳門青年動力」就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是「利益輸送」、「互相勾結」的「舉報」,廉政公署經過認真調查分析後,昨日公佈調查結果,指出澳門基金會批給暨南大學的資助,符合基金會的宗旨及法定的程序,且沒有違反有關迴避的法律規定,因此無跡象顯示存在「舉報信」中所述的「利益輸送」的情況,而「舉報信」所指的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同時又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因此「屬同一利益集團,有互相勾結之嫌」的指控,更是屬於「舉報」者的揣測。為此,廉政公署宣布,經調查後,由於無證據顯示此次澳門基金會向暨南大學批給資助的程序和決定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或存在刑事違法跡象,「舉報信」所提及的指控並不成立,故廉政公署依法將此案作歸檔處理。
由於廉政公署是專責反貪和行政申訴工作的公共機關,其職責和任務是以打擊和預防雙管齊下的策略,秉持獨立及客觀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嚴厲打擊貪污舞弊,監察行政行為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確保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因而依法具有「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其偵察員也享有司法警察的權限。而「澳門青年動力」對澳門基金會涉嫌「利益輸送」、「互相勾結」的「舉報」,是以「舉報信」的形式進行指控,「舉報」與「檢舉」是同義詞,因而「澳門青年動力」是將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視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廉政公署昨日公佈的結論,是還了澳門基金會及其信託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的部分成員的一個清白,使其洗脫了「利益輸送」、「互相勾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
其實,早在「澳門青年動力」向廉政公署遞交「舉報信」時,人們就已經預料到會是廉政公署昨日公佈的結論這樣的結果。這是因為,正如廉政公署調查報告所言,根據《暨南大學董事會章程》的規定,董事會的職責是協助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辦好暨南大學,董事會成員有職責對大學的運作進行監督及提出意見,但並不具有對外代表大學的法定職責,而且也未獲授權在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時代表暨南大學,所以不能將行政長官和部分信託委員會委員定性為暨南大學的「代理人」。本報在當時也分析指出,暨南大學董事會並非只有崔世安一個副董事長,還有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廣東省長朱小丹、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副主任任啟亮,國家衛計委副主任劉謙,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部長助理孔鉉佑、廣東省政府黨組成員陳雲賢(剛於今年一月因年齡而免副省長職),及香港中聯辦副主任仇鴻、澳門中聯辦副主任孫達等政治公職據位者;董事長更是原國務委員、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戴秉國。在此環境之下,崔世安怎麼可能將這筆資助款「利益輸送」、「左袋落右袋」?其實,「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不單止是針對行政長官崔世安,而且更是「劍指」兼任暨南大學董事會成員的內地相關官員。在中央加緊反貪的背景下,其要將他們「拖下水」的用心就是極為險惡的。
因此,廉政公署針對「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基礎,在經過認真的調查,並根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逐條比照分析後,作出「無證據顯示此次澳門基金會向暨南大學批給資助的程序和決定違反上述的法律規定或存在刑事違法跡象,舉報信所提及的指控並不成立」的結論,也就等於是反證「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帶有誣告的性質,屬於「惡意訴訟」至少也是「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
實際上,從「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信」中所使用的手法看,至少是涉及到以下的幾種行為:
一是捕風捉影,無中生有。所謂「利益輸送」,在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的整個過程中,包括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內,根本沒有任何個人得益,更沒有「左袋入右袋」之事。崔世安雖然是暨南大學董事會的副董事長,但無論是暨南大學的本身,還是學校的董事會,都是一個公法人,並非是一個商業機構,也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學生們所繳交的學費,也沒有產出任何「利潤」,甚至還無法彌消學校花在他們身上的教學成本。因而澳門基金會對暨南大學南校區教學大樓及傳媒教育大廈的建設給予資助,沒有任何利益可言。這是稍為開動腦筋思索,都可得出正確結論的事。但「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信」卻言之鑿鑿地聲稱「利益輸送」,就帶有誣告的性質,嚴格追究起來,是屬於陷構的刑事行為。
二是混淆概念,指鹿為馬。「澳門青年動力」的「舉報信」指控,暨南大學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是由內地官方公然向特區政府索款的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澳門特區財政保持獨立和自行支配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此指控,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已經作出了明確的澄清。實際上,「澳門青年動力」是故意曲解《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意。按照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楊靜輝所著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解讀,本條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政策的規定,確認澳門特區有一個獨立的財政體系,這是澳門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在財政制度上的體現。「財政獨立」,是指作為澳門特區的地方財政,與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財政是嚴格分開的。澳門特區在財政上不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制約。澳門特區政府自行管理和支配澳門特區的財政收入,自行編制財政預、決算。為了保持澳門特區的財政獨立,本條從三方面作了規定:
一、澳門特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一方面,強調澳門特區有權自行管理和支配自身方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明確了澳門特區的財政收入,不受中央人民政府的調撥。
二、澳門特區的財政入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為了保證澳門特別的高度自治,具正實現財政獨立,明確了澳門特區的財政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使其有相當的財政儲備,足以維持澳門長期的發展和穩定。
三、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區徵稅,表示中央既不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調撥,也不會以稅收方式分享澳門特區收入。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澳門特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這也表明澳門特區在財政稅收制度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
因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指的「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在財政稅收的發出內,澳門特區的財政稅收無需像內地的各地地方行政區域那樣,分設「地稅」和「國稅」兩大項,其中的「國稅」是必須上繳中央「國庫」的。「澳門青年動力」故意將資助混淆為「財政稅收」,是曲解基本法的行為。
澳門的某些反對派人士,以為還可像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那樣,運用一切手段造謠誣蔑崔世安並進行人身攻擊。但在中央政府決定實行「十五年全下」措施之後,這種手法已經不靈了。甚至連有人以「李小龍式」的「飛腳」衝擊執行職務的警察,也「平安無事」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了。
今次「澳門青年動力」的這種做法,倘是在司法領域,就是「惡意訴訟」,最低程度也是「濫用司法」。只能是落得個「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的下場。因此,即使是在廉政制度中,也應當設立誣告反坐機制,防遏「惡意舉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