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一審被判無期

【中新社南寧9月30日電】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受賄案,對被告人萬慶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萬慶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萬慶良利用擔任共青團廣東省委書記、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揭陽市委書記、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廣州市委副書記、廣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廣州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發展、專案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11億元人民幣。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慶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萬慶良索賄人民幣150萬元,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鑒於萬慶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萬慶良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5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萬慶良沒有發表辯護意見。辯護人對萬慶良被指控犯受賄罪沒有異議。

萬慶良在庭審最後陳述中認罪悔罪,痛哭流涕。他說,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對自己犯下嚴重的受賄罪行,表示萬分悔恨,深感對不起黨和人民,對不起家人,懇求法庭能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