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關注家庭暴力的社團規定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已經生效。上兩回,本欄分別介紹了《家暴法》中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法律保護的親屬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和等同關係(如事實婚、前配偶)、“家庭暴力罪”的性質和處罰,以及當局將採取的預防及宣傳工作等。以下繼續介紹《家暴法》的內容。

在不少的家庭暴力個案中,被害人往往會向社團尋求援助,《家暴法》為此加強了相關社團的角色,包括參與制訂預防計劃、告知危險情況、成為輔助人,以及參與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程序等。關於社團成為輔助人方面,按照規定,向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經被害人同意,可在有關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成為輔助人。

須注意的是,原則上只有《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者(如被害人),能夠在刑事訴訟程中申請成為輔助人,而《家暴法》卻讓關注家暴團體也可提出申請,      是《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成為輔助人的一個特殊情況,由於家庭暴力現象具有特殊性,如果被害人本人未申請成為輔助人,則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

然而,不管任何情況,社團均是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如果被害人已成為輔助人,社團即不可成為輔助人;此外,假如社團成為輔助人後,    被害人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至於社團成為輔助人,此制度非屬強制性,相關社團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4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