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遭受颱風“天鴿”侵襲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已經出動,參與災後援助和建設。據澳門特區民防中心消息,25日上午10點,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派出1000名官兵到澳門及離島受災地區,協助災後的各項援助和建設工作中,有關工作目前仍在進行中。
天鴿及其引發的嚴重風暴潮,在澳門已經造成10人死亡,最少244人受傷,亦對澳門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
協助救災須提請中央政府批准
澳門政府新聞網25日發佈消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提請中央政府批准解放軍駐澳部隊協助澳門救助災害,並及時得到批准。從今日起,澳門駐軍將協助澳門政府和市民一起進行災後的各項援助和建設工作。
澳門特首提請中央政府批准駐澳部隊協助救災,依據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澳門駐軍可以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駐軍法還規定,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何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的請求?澳門立法會還作過具體規定。
2005年7月,澳門特區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法案,規定遇澳門特區政府的人力資源或物資明顯不足,而未能有效達至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全、預防因發生如傳染病、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減低災害所造成的後果或拯救處於危險狀態的人等多種情況,行政長官應聽取安全委員會的意見(但因情況明顯緊急或實際上無法聽取有關意見除外)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的請求。
當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有關的請求後,行政長官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駐軍人員的有關權力,以及澳門駐軍執行任務的性質和開始時間。
記者查詢發現,解放軍駐港部隊也遵守類似法律規範。
駐港、駐澳部隊已劃歸南部戰區
1999年4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正式成立。這是遵照中央軍委的命令組建的,是繼香港駐軍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特別行政區的第二支部隊。軍改後,原隸屬廣州軍區的駐港、駐澳部隊劃歸南部戰區,兩支部隊承擔的任務和編制沒有變化和調整。
駐澳門部隊的兵力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防務任務的需要,按照適量、精幹的原則確定,主要由陸軍組成。為了便於處理有關海軍、空軍防務事宜,駐澳門部隊也編配了少量的海、空軍官。駐澳門部隊配備了遂行任務必須的武器裝備,主要以輕武器為主。
(《新京報》倪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