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在《天鴿亂澳門,雷動震濠江》一文中,開列了一個名單,說是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中,有七個組別把「實現真普選」寫進政綱。今屆登記選民有三十萬人,在「天鴿」之後,投票率很大機會能達百分之六十,即有約十八萬名選民投票。如果這七組名單能共得九萬票以上,取得七席甚至八席,這就是澳門選民的「公決」結果,表明有超過一半選民要求盡快落實「真普選」。
在這裡,不要說是這七個組別,將難以獲得「九萬票以上」,「取得七席甚至八席」,這種「吹牛唔使本」的膨風,就連澳門的「反對派」也嘲之為「得啖笑」了,就說是他所鼓吹的「真普選」亦即「雙普選」,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為《澳門基本法》並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預留「雙普選」的空間。既然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作為參選者,就應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不管是否能當選。而《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政制設計,就已經排除了從現在到未來實現「普選」的可能。那種照抄《香港基本法》政制設計的做法,根本不適應澳門的實情況。何況,保留間選議員及少量官委議員,還是受到作為國際雙選協議,並已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的《中葡聯合声明》的管束的,那種抵觸基本法規定的「雙普選」主張,本身就已經違背了法治和法制的精神,持有此抵觸基本法規定的主張的人,根本就不配出任肩負立法職能及任務的立法會議員。因此,戴耀庭「雷動計劃」的標的,本身就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的。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只是為未來的特首可以進行普選預留了空間,但基本法第六十七條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卻預設了立法會不存在普選的底線。因為既然選舉產生的議員是「多數」而不是「全部」,就設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多數由選舉產生」,也沒有指定是「普選」亦即「直選」,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間選」產生。因而在澳門提出「雙普選」口號並因此訂出「時間表」的要求,是抵觸《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的。而且,即使是在行政長官未來可以普選產生,也因為澳門有自己的實際情況,而不能跟隨香港的「時間表」。何況,最關鍵的是,必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啟動「五部曲」,修訂《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後,才能實施行政長官普選產生。
《澳門基本法》中之所以會有「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亦即繼續保留委任議席,是受到《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有關「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規定的制約。而在當年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本來是有意比照《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主要是鑑於當時不久前高斯達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壟斷權」,再無「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席」這支歌仔唱了,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必須依附於由華人傳統愛國社團所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可能當選,因而擔心在將澳門政權交還給中國後,澳門傳統愛國社團不再作同樣安排,葡裔居民就將難以進入立法會,因而堅持要將這一句改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以保留委任議席。盡管後來形勢有了變化,有葡裔居民也能透過直選途徑當選立法會議員,但這並非是依靠葡裔居民選民的力量,而是由包括華裔及葡裔居民在內的公職人員支持的結果。
遺憾的是,仍然有個別參選組別,不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其參選政綱中寫上了「爭取雙普選」的訴求,甚至還有一個組別把「爭雙普選」作為其團體的稱謂。這就是公然挑戰《澳門基本法》的行為了。既然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在「無被選資格」的條文內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條款,那麼,選管會在審查參選組別及其政綱時,就應當飭令其刪除此明顯抵觸《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才讓其「過關」的。但選管會卻任由這種違背基本法規定的政綱內容甚至是組別名稱出現在關乎澳門特區政權建設的政治活動的過程中,顯然是失職了。
戴耀廷更可惡及無恥的是,其在《天鴿亂澳門,雷動震濠江》一文中,將某些雖然在政治上較為開放,但實際上也是建制派的參選組別也「拉下水」,顯然是為了「夜過墳場吹口哨」,自我壯膽,虛張聲勢。但相關參選組別卻既不作聲,是否默認自己就是「反對派」?甚至是抵觸基本法?
日前有網媒揭發,某由激進青年組成的參選組別,其第四候選人去年曾在臉書上公開鼓吹,參加澳門立法會選舉可以主張「港獨」。其「理由」是,因為《香港基本法》不能在澳門實施,理論上將難以援引任何香港法律來否定澳門的參選資,只要行文小心避過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刑罰即可。而這位候選人,曾任香港學聯代表會主席,在任時曾推動學聯更名為「香港本土學聯」。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學聯和學民思潮精心策劃,在沒有通知警方下突襲公民廣場,最終爆發非法「佔中」事件。在此期間,此人積極參與,認識不少推動「港獨」的骨幹分子,甚至扮演港澳聯絡人的角色。
然而,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的完整、統一和安全的利益,是不分地域的,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境內,都應如此。因此,即使是在澳門。鼓吹「港獨」也是意圖分裂國土的行為。而在立法會選舉這個關乎特區政權建設的政治行為中鼓吹「港獨」,就更是挑戰國家主權了。
《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第二條,就是針對「分裂國家」的行為,並將分裂國家定義為「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因而不管是「澳獨」,還是「港獨」以至「台獨」,都是屬於分裂國家的行為。儘管是以「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為前提,但在口頭上宣揚也不能算是言論自由。更何況是在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宣揚,就更是超逾「表意自由」的範疇了。
反而該組別的第一候選人,過去曾有過附和「兩國論」的行為,攻擊特區政府嚴格按照中央有關涉台用語的規定,刪去台灣地區校名中的「國立」一詞,因而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批評。但似乎是他知道自己在參加立法會選舉後,必會受到全社會的嚴密監視,因而不動亂說亂動,還在電視辯論中聲稱自己擁護和遵守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這就是《立法會選舉法》的「反獨條款」發揮了震懾力和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