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六日,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和澳門特區政府,分別就美國國會行政部門中國委員會〈CECC)二零一七年年度報告中的涉澳部分內容,發表聲明指出,澳門特區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涉。澳門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切實得到貫徹落實,特區各項事業發展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就。有關「報告」卻罔顧事實,對澳門特區事務指手畫腳,妄加評論,我們表示堅決反對。
這個「報告」的涉澳部分,胡謅什麼澳門政府沒有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達致普選的規定推動普選;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中新增的「效忠」規定是威脅選舉及被選舉權;澳門當局持續濫用法律,拒絕香港民主派人士和記者入境;甚至有西藏畫家受澳門政府壓力而取消來澳出席活動。
「CECC」上述的指責,與澳門特區的政治反對派同一個鼻孔出氣,在客觀上予人「CECC」是澳門政治反對派的「後台靠山」之一,或澳門政治反對派是「CECC」在澳門的「別動隊」的感覺。尤其是由美國國會通過撥款的「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是推動一些國家爆發「顏色革命」的重要財政來源,而且也長期資助中國的五十九個「民運組織」,幾乎包括了幾乎所有的「藏獨」和「疆獨」組織,還有香港的「工運領袖」、政黨政客、宗教領袖、傳媒教授,為的就是在適當時候發動一場港版「顏色革命」,二零一七年的「特首普選」訴求就是「革命」爆發的藉口。而「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就曾是「NED」資助機構的受薪僱員;黃之鋒更是直接受到「NED」的資助及培訓。因此,「CECC」」與澳門政治反對派的沆瀣一氣,只能是陷澳門政治反對派於不義。
「CECC」指責說,《澳門基本法》並沒有表明「最終達致普選」,但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本澳,以及承諾「高度自治」。過去一年,澳門政府在按照《公約》達致普選並無進展。這是不顧澳門的歷史現實,而且更不顧葡國國會當年在宣布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時,是聲明對其中的內容作出四點「保留」,而「民主選舉」即是其中一個「保留」標的。
實際上,在《澳門基本法》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表決之前,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經過多月談判,達成一致,並獲兩國政府批准,由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了四一/九二號決議,決定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並作出四點「保留」。
關於對條約的保留,以及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的時提出保留,十分常見的現象。按照國際慣例,為了在主權國家的正當合理的權利與個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之間維持平衡,國際人權法允許國家在某些特別情況下、根據一定的條件,採取各種不同的措施限制人權的行使與享有。一九六九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款(丁)項將保留定義為:「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因此,所有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接到了大量的保留,以及等同於保留的聲明和理解,其數量遠超出對其它多邊條約的保留。
葡國國會在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的同時,就明確宣佈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具體的保留是:一、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三、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四、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選舉的規定。
上述四條規定之所以不能適用於澳門,原因是:第一、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是殖民地,決不能行使民族自決權。因此,兩個人權公約的第一條不能在澳門適用。
第二、澳門雖是我國的領土,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內地公民不能自由出入澳門。因此,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不能適用於澳門。
第三,依照《澳門組織章程》,驅逐外國人出境,是澳門總督行使的權力,而不是如人權公約那樣需由司法機關決定。
第四、按照《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立法會依法應由澳督委任、直接選舉、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而且「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市民中任命」,還是排在第一序列。而《中葡聯合聲明》也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回歸後澳門特區立法會仍然保留委任議員,為此,《澳門基本法》也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沒有「普選」這回事。這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應予保留。
由於葡國政府當時已經將國會第四一/九二號決議,連同作出四點「保留」的決定,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因而澳門立法會不是由「普選」產生,仍然保留官委議席,就成為受到聯合國認可的國際文件。而在澳門回歸前夕,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秘書處提出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區生效的照會,也重申對公約作出上述四點保留。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發佈的第一六/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通知書》),更是將這四項「保留」轉化為澳門特區的法律文件,重申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不在澳門適用的規定,這是屬於國家履行國際協議實施的法定程序,及本地區行政立法的層次。
美國雖然是當今世界在「人權」問題上叫得最響的國家。但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統治,美國在本質上不願實現全面和充分的人權,它參加的國際人權公約最少,並且為此制定了一套自己的人權標准。美國不但對國際人權公約作了大量保留,而且還對國際人權公約提出了超出常規的五大抵制原則。按照這五大原則,已經不是個別條文對美國是否適用的問題,而是隻要美國願意,它就可以把美國已經簽署和批准的公約全部否定掉。這五大原則是:一、美國將不承擔與美國憲法不一致而難以履行的任何條約義務。二、美國參加國際人權條約不得導致修改或同意修改美國現行的法律或實踐。三、凡因涉及人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而引起的爭端,美國不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四、凡美國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必須規定相應的「聯邦條款」,使公約的義務主要由美國聯邦實施。五、每個國際人權協定都屬於「非自行執行的」條約。這就顯示,不管國際人權條約怎樣規定,美國照例是國家利益第一,主權第一,憲法第一,這是美國處理任何國際國內事務堅定不移之規。
比如,「CECC」指責澳門特區政府拒絕香港民主派人士和記者入境,其實美國政府的入境政策為嚴厲,最近美國總統特朗普就宣布禁止七個穆斯林國家的人民入境,理由是威脅美國的國土和公民安全。這已經不但是針對個別人員,而且還擴達至整體國民。這就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CECC」又指責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中新增的「效忠」規定,但美國不但是嚴厲要求政府官員和議員必須效忠美國,而且就是普通人員在入籍時,也須宣誓效忠美國。「CECC」既然能老厚著臉皮說三道四,那就請先行宣布取消美國的各種宣誓效忠制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