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0月31日電】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對刑法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
今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在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當日在向會議作出說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
王超英說,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因此,在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此,修正案草案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