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大公網刊登了一篇署名“穆風”的文章:《修改新可真正釋出善意》,文章指出:“澳門特區政府官員與香港政府官員一樣深明此理,對公權力應用的認知與處事態度同樣成熟。但願對《重建樓宇税務優惠制度》法案引入歸責條款的理性取態,能及早被應用到修改新《土地法》之上,向澳門社會釋出真正的善意。”眾所周知,大公網為《大公報》的電子載體,而《大公報》被認為是香港的傳統愛國報紙,立場鮮明,故今次大公網罕有刊載之署名文章,值得深思。
另外,2018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宣部部長黃坤明在京會見澳門新聞界高層訪京團。黃坤明部長介紹了中共十九大精神,闡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豐富內涵等,希望澳門新聞界牢固樹立國家意識,深入宣傳“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大力弘揚中華文化;發揮好內地同澳門的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愛國愛澳光榮傳統發揚光大。
結合前述兩項內容,可見中宣部等對澳門的關心與了解,更從中可見中央部委對於澳門存在的土地法問題的真知灼見,從側面亦凸顯澳門土地法問題已經嚴重到需要中央加以關注的地步。故此,特區政府更必須加以審時度勢,因應客觀實踐,尤其是社會的強烈訴求,加急正視土地法及其引致的社會憂患意識問題。
針對社會不少聲音呼籲修改新土地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近日表示,在未有社會共識下,修法需考慮的層面非常多。對於社會有聲音認為土地法欠缺過錯責任原則,她則表示,正積極研究需否修訂,但沒有修法時間表。
然而子曰:“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因此個人認為,針對收地問題,可參考借鑒其他地區經驗,從而為解決澳門的土地法問題提供更好的思路與出路。
一、鄰近地區經驗
(一)香港
事實上,香港和澳門同是一國下的兩個特區,雖然具體的管治或社會環境有所差異,但兩地同是實行“一國兩制”,都是資本主義社會,而澳門基本法更是在香港基本法基礎上有所發展,可謂大同小異。例如,《香港基本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澳門基本法》同樣是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故此,參考香港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香港特區同樣面對樓價高企及居住難的問題,但香港有一套土地善用的嚴格制度。針對有香港立法會議員質疑“無膽郁權貴”,否則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就能收回土地。香港特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收回土地條例》可助政府收回土地,但不能隨意用,《基本法》第6條和105條保障私有產權,必定要平衡公共用途,不是刻意侵犯私有產權,過往法庭也受理過。她更加指出,即使自己很有膽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但土地擁用人可以司法覆核告政府,一場官司可以打很長時間。她舉例舊灣仔警署活化的改劃過程中,有某個發展商認為城規會改劃時侵犯私有產權,一拖就八、九年,至今也不能出售作商業用途。
另外,根據香港特區《收回土地條例》,當中載有相關的補償條款。香港特區政府除了可主動給予補償,相關受影響的實體亦可透過程序申索補償,並設有土地審裁處處理相關索償問題。
(二)內地
另一方面,雖然澳門與內地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但是基於《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故在土地管理方面,內地的經驗亦值得參考。
在內地,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其中,《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則與澳門所謂的“閒置土地”問題相對應。
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12、14等條文規定,內地並非以一刀切方式處理閒置土地,而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區分是否屬於政府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而有不同的處置方法。對於不屬於使用人過錯的,而由於政府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則給予使用人機會,或者延長開發土地期限;或者置換土地;或者賠償等等。倘若是使用人的過錯和責任的,則徵繳土地閒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如此,更加彰顯了公平性,而且更加能真正確實發揮土地利用、開發的效率與效益。有關法規及制度處理尤值得澳門參考借鑒。
二、基本法之保障
(一)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産權
“一國兩制”是《基本法》對澳門社會性質的最終確認。《澳門基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顯然,資本主義是澳門社會於回歸之後的理性選擇,也是時代的產物,它確保澳門市民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奉行以市場為主導的自由經濟,反對政府過多的干預經濟活動,違背經濟運行規律。正因為如此,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政府只能是一個服務性政府,不可觸犯市民的私有財產權,《澳門基本法》第6條的規定極為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産權,作為私有財產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以公司為代表的法人,甚至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也就是說,只要財產的獲取途徑符合法律規定,都應當受到澳門法律的全面保護。
(二)國家提倡法治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十九大報告將全面依法治國定義為深刻革命,凸顯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尤其當中更加提到“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足見良法對國家和諧與發展之意義,尤值得澳門學習。事實上,習近平主席在澳門回歸祖國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上就已經深刻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治理,要強化法治意識,特別是要完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體系,夯實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礎。”
三、澳門土地法問題及社會訴求
再回到土地法的問題上,“海一居”事件可以說是一個典型,小業主質問究竟政府有沒有過錯,需不需要負責?新土地法之前,行政長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現在為何不行?如此種種,也正是土地法問題的兩大核心:歸責原則及行政主導政治體制。
(一)、歸責原則問題
《土地法》的問題包括不問歸責原則,即是承批人的過錯還是政府部門的過錯在所不問,“一刀切”處理批租期屆滿的土地。本人認同若證明承批人有意囤地而不發展土地的情況,確實應通過司法處理,但現實中,政府部門確實存在過錯,事實仍然要由承批人承擔責任,這顯然極不公平。
(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問題
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也就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配合,亦相互制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權力,但行政機關佔有主導性權力及責任,尤其是透過賦予既是特別行政區首長,也是特區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存有在各領域的自由裁量權,這是基本法的精神。然而,《土地法》條文中,限制甚至剝奪了行政長官的合法自由裁量權,以至於令其無法正確貫徹落實基本法賦予的代表行政主導的自由裁量權,顯然不符基本法精神。
(三)社會訴求
事實上,無論是工商界、建築界、法律界、學術界,甚至普通市民,都呼籲特區政府應該因應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生效以來所暴露出的問題,對之進行檢討修訂。而立法會出版的《土地法法律彙編》更早已明確表示,“認為適宜在法律實施後,根據所取得的經驗,對該法律作出一些修改和優化”,這實際上代表立法者的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
結語
因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存在漏洞和不足,產生的問題和負面影響逐漸凸顯,且更有惡化趨勢,尤其是對社會造成撕裂。透過參考內地和香港特區經驗,取長補短,可為澳門解決土地法問題提供新的思路,但歸根到底,是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儘快將修改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列入議程。
建議修法的方向核心:一、明確歸責原則,對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情況,應給予補充時間發展;二、回歸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給予長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三、應適用“舊人舊制,新人新制”法不追溯原則,因應每宗個案情況而具體分析。透過修法,從而真正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及十九大精神,以法治保發展促和諧,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澳門第三、四屆立法會議員 吳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