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至防範「非傳統民防威脅」而立法

在《民防綱要法》立法的四場團體諮詢會過程中,似乎是整體上都認同有立法的必要,認為有助於保障本澳社會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效能。尤其是為去年「天鴿」風災的發生,凸顯了沿用至今已經超過二十五年的現行規範民防工作的相關法令,在應對危機和災害方面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無法適應當今的民防工作的需要,民防行動統籌協調制度和相關工作機制也有改善空間。因此,參考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的建議,完善現行的民防法律制度,裨以以較好地回應社會發展形勢,使民防制度更能符合當今世界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提升民防體系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效率,以及加強與國家及鄰近省區的民防應急行動協調,並引導民間支援力量配合整體民防行動的有序開展,促進政府、公私營實體和居民在應對災害事故的過程中形成最大合力。

其實,在二零一二年十月發生「善豐花園事件」後,筆者就曾連續以《設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不能再拖》、《設立中樞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有其必要》、《將有形無名的中樞應急機制固化下來》等為題,在充分肯定澳門特區政府及屬下的相關職能部門在處置善豐花園結構意外特發事件的過程中,有較大的進步的同時,也分析指出,澳門特區在應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問題上有不足之處,那就是至今尚未建立「中央級」的公共危機處理統籌機制——現有的統籌及指揮災害時的民防工作的民防中心,層級較低,只是由警察總局局長擔任聯合行動總指揮,其工作重點也只是重點於颱風等方面的救援,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已成為威脅地區安全的潛伏隱憂,單憑一個民防中心,已顯得很不足夠;而且日後倘發生如《澳門駐軍法》第三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規定時,必須要有一個相應層級的機制與澳門駐軍聯絡,而作為「民防中心」的警察總局,其「層級」是無權與駐軍聯絡的,應由特首及由其直接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機構進行。

另外,現行的有關民防的法律法規,也已相當滯後,就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說明》所闡述的「關於制定本法的必要性」中所指的情況十分相似:「目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因此,筆者認為,曹康泰在同一個「說明」的論述,除了其中有關國家層級及內地社會主義體制部分內容之外,其餘部分內容也是值得澳門特區政府參考的:「為了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制定一部包括規範了「應對體制和應急機關」在內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就是十分有必要的。

後來,行政長官崔世安於翌月五日作出批示,設立由行政長官掛帥的「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在「天鴿」襲澳造成慘重損失後,行政長官崔世安又「亡羊補牢」地頒布批示,設立也是由行政長官掛帥的「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以檢視現行危機處理機制,尤其包括氣象預報、民防工作的統籌、信息發佈的協調,以及相關基礎設施的狀況;提出未來應對危機處理的整體規劃,以加強對危機處理的協同效應,尤其在統一規劃、行動及發佈信息,以提高應對危機的能力,有效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然而,倘是繼續沿用現行的有關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就顯得難以相適應相配套。就像在兵器上已經「鳥槍換炮」,但配備彈藥的仍然是「鳥槍霰彈」,也就發揮不了作用。而且,打個可能並不適當的比喻,傳統的國家安全觀,與新型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已經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因而才有將《反間諜法》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然後再根據習近平主席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而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將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信息安全、資源安全、恐怖主義、武器擴散、疾病蔓延、跨國犯罪、走私販毒非法移民、海盜、洗錢等行為,都列入必須防範及反制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

澳門特區現行狹義的「民防」概念,及未來民防工作必須應對的各項任務亦即廣義的「民防」概念,盡管與「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差異相比,在定義上不一樣,但在邏輯及意義上,卻是相似的。實際上,未來的《民防綱要法》,不單止是要應對天災瘟疫,還要應對「人禍」,包括恐怖襲擊、與博彩業相關的金融危機、核意外,還有大型群體事件等。別以為這些並非是「遠在天邊」的事情,其實是「這麼遠,那麼近」。俗語說「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透過立法並提前做好預案,是有好處的。

澳門並非沒有各種「非傳統民防威脅」。此前就曾傳說過,有「疆獨」分子經澳門偷渡出境,準備參加「伊斯蘭國」活動。而在澳門的外傭中,有若干是來自信仰伊斯蘭教導國家的,其祖國就曾多次發生過恐怖襲擊事件。我們不是說,這些外僱會進行類似的恐襲活動,但不排除會有其國內的恐怖分子,利用他們的關係進行恐襲活動。尤其是澳門賭場林立,正是極端勢力覬覦的目標,不得不防。

就在此時,發生了百利新邨食店石油氣爆炸案。屬於民防系統的各部門,在救治方面都發揮及配合得很好,相信就連非要在雞蛋裡挑出骨頭不可的反對派,也難以置喙。而在食店內凍櫃的食物變壞並發出惡臭後,治安警察局當即聯繫民署和衛生局處理。嚴格來說,也正是民防工作的部份,除了是防止防細菌滋生、惡化環境之外,也是在客觀上澄清,並非是有「遺體」腐爛,安定了人心。不過,如是消防局出動,可能更符合職責。實際上治安警察局的新聞稿就指出,「儘管非治安警察局職能,但即時派員將四個食物凍櫃搬到店外」。而從治安警察局是民防工作中的主要一環,其主動作為的表現,不會受到「越位」的指責,相反還應當予以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