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羅立文的下任司長要懂得工程法律

曾記否,就在幾天之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訴苦該司正負責多項大型基建,不可能全在一、兩年內完成,「我哋真係好多嘢做,想你上網睇」,並直指「我掛住做工夫,唔係掛住做告白」的同時,更慨嘆他現正苦惱如何草擬明年的「PIDDA」預算,「好似自助餐,但食唔食到咁多」,而且工程非全由運輸工務範疇負責,「自己十二個部門都控制唔到」,而且近期幾乎每宗工程都有司法訴訟,令時間更不可控,「有幾個同事專門服務狀師」,甚至無人敢參與評標,「公務員賺幾萬畀人告,冇人敢負責」,因而他希望下任司長兼具工程及法律專業知識?

而終審法院法院院長辦公室於本月二十四日發出的《命令重新計算最終得分並按結果判給不存在越權》新聞稿,則佐證了羅立文司長的煩惱。因為該由行政長官作為上訴人的對中級法院的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案,作出行政長官敗訴的終審法院合議庭的裁決書,是於本月十八日發出的。也就是說,羅立文是獲知這個「政府又輸官司了」的消息後,有感而發,不但是慨嘆近期幾乎每宗工程都有司法訴訟,令到工程時間更不可控,而且政府幾乎是逢上法庭必輸(但也有贏的案件,如最近在「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標案的訴訟,法院就裁決政府勝訴並終審定讞),因而希望自己的繼任人應當兼具工程及法律專業知識。

實際上,最近的這宗訴訟案件,對羅立文司長的「打擊」頗大。因為其一,涉案的兩家投標公司,都是內地的大型國有企業,卻在「國門」外為了經濟利益而「兄弟鬩牆」,令到剛到北京接受「中期培訓」,含有將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維護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教育的羅司長,不知所措;其二,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行政當局的失誤,是在認真履行各項規定之下,僅是對其中一家大型國企的施工經驗有所忽略,而作出錯誤評分,而引發該「落選頭」大型國企不滿,從而興訟,並讓行政長官敗訴,真是「掛一漏萬」的失誤,卻讓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丟曬假」,就如終審法院裁決書的「不直」裁決那樣,認真「不值」;其三,該項工程,是關係到已經延宕了十多年的輕軌規劃,其氹仔段必須在明年底完成的關鍵性工程,在公是趕及讓屆時到澳門主持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週年大會暨第五屆澳門特區政府就職典禮的習近平主席,主持通車剪彩儀式,在私是已經決定不再爭取連任的羅立文,在退休前的「功成身退紀念品」,卻是「臨天光賴泡尿」,因為這宗官司而勢必嚴重耽誤工期,使得公私兩項願景均告落空,讓他極為失落,所以才有此慨嘆實際上是哀嘆。

但是,在尊崇法治、敬畏司法機關尊嚴的前提下,吃了敗訴的行政當局尤其是具體責任人羅立文司長,就只能是咎責於自己。尤其是該項工程的投標是在自己任內開標的,因而就只能是埋怨自己團隊中的法律顧問,沒有認真吃透《詢價方案》第四十二點所訂立的準則,而在決標時忽略了其中一家國企在廣東省內的施工經驗,而讓這家「落選頭」國企不服氣,也是妒忌獲標的另一家國企,因而興訟。但心地善良的羅立文又不願責怪自己團隊的法律顧問,反而為他們叫屈,一句「近期幾乎每宗工程都有司法訴訟,令時間更不可控」,「有幾個同事專門服務狀師」,甚至無人敢參與評標,「公務員賺幾萬畀人告,冇人敢負責」,就道盡了他的無奈。

但是,這又怪得了誰?因為《詢價方案》並非是由立法會制定的特區法律,也不是由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法規,而是由運輸工務司自己擬定的內部規則。雖然並非是在羅立文司長的任內制定,但基於「繼承原則」,也應由羅立文概括承受。因此,自己及其幕僚沒有認真細緻對比內部規則,吃虧的還是自己。當然,反過來看,或許就是因為羅立文的法律顧問們認為參與投標的公司的「外地施工經驗」並不重要,才有所忽略。倘果如此,這就反證了《詢價方案》第四十二點的規定是「法國大餐——多舊魚」,亦即多此一舉。

這就是「春蠶自縛」了。其實又何止如此?基本上是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法律顧問擬制的新《土地法》的法案,所暴露出來的弊端,就更嚴重,不但是困擾運輸工務政務領域,而且更是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和投資環境形象。實際上,新《土地法》不但抵觸《澳門基本法》有關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承批人在臨時批給土地上投下的資金及已經進行工程的開支,都是屬於私人財產),及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度契約受澳門特區的承認和保護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規定;而且也違背「立學法」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行政法「善意立法原則」,必須注意平衡各方利益,並留下司法或行政救濟的餘地的慣常做法;也背離唯物辯證法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能「抽象地空談矛盾」,或「一刀切」、「模式化」、「機械化地處理問題」等「教條主義」。尤其是違背習近平主席有關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以及「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的論述。「海一居」三千多苦主的慘況,與習近平主席的教誨相比,讓叫喊「以民為本」的官員們無地自容!

對此,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就曾在特區司法屆開幕典禮上的致辭中,尖銳地指出新《土地法》對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業務造成破壞性影響,新法選擇的激進,亦令習慣信賴過渡解決方案的善意第三人深感驚訝和造成損害,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都害怕直接在澳門投資。而在同一個場合,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也指出,新《土地法》導致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巨大經濟利益的案件明顯增多,並出現「政治司法化」,並強調指出法院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不是解決所有糾紛的唯一途徑,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本身的角色。

即使是羅立文本人,也曾有「跑道未修好,飛機如何降落」的慨嘆。可見他是對「一刀切」收地的情況是有看法的,但礙於新《土地法》的剛性規定,他無法給予行政救濟。實際上,他在立法會回答議員們的詢問時,就表示倘是以個人身份,將會有自己「另外的說法」。但新《土地法》的法案就是由運輸工務政務領域法律顧問擬就的,基於「繼承原則」,當時還在布魯塞爾的羅立文,也得「認賬」,並被迫帶上「自製」的「枷鎖」。

回頭說到這個案件涉及到輕軌工程,既然利益的衝突者都是內地的國企,是否應當以維護特區繁榮穩定的大局為重,尤其是趕及讓習近平主席主持通車剪彩儀式,放下利益之爭,透過內部協商,組成新的實體,將此前已經進行的工程收納入進去,共同幾進行施工工程,並以「捋起袖子加油幹」的勁頭,趕及在明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