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繼續細則性審議的士規章制度,法案建議治安警及交通局的監察人員在成為的士行政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時,會視為公共當局,委員會擔憂相關人員既是受害人又是檢控人,會造成角色的衝突。政府代表回應指會優化相關條文,提交新文本。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治安警及交通局的監察人員當成為的士行政違法的受害人時,會視為公共當局,可以要求或命令違規的士司機留在現場。委員會擔憂相關人員既是受害人又是檢控人,會造成角色的衝突。政府接受委員會的關注,提出會考慮研究引入但書,當有關人員遇的士違規事件時,不能展開處罰程序特別是罰款,只能命令其留在現場,局方將優化相關條文,提交新文本。黃顯輝又稱,政府代表一直沒有提及有關條文是否存在放蛇制度,只是強調賦予作為受害人的執法者具有公共當局身份。 治安警交通廳警司馬超雄會後受訪時則稱,相關條文的原意是為更好及全面監察法律的執行。
黃顯輝指,關於錄音資料的處理及保護義務,委員會提出“違法者”的使用或不恰當,指出在行政程序調查期間,有關人員只能稱為“嫌疑人”,不能稱為“違法者”。委員會亦關注聽取錄音的權利,認為不應只有嫌疑人有權,有關乘客也應有權聽取錄音,因為按行政程式法典中受害人享有資訊權。委員會亦關注蓄意破壞錄音設備的行為,提出法案雖然有條文規範準照持有人不得破壞設備或刪除資料,亦有條文禁止第三人破壞設備,但針對的士司機,也應有所規範。政府表示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