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若行政違法,可被罰款 1萬元至 500萬元,其中若因違法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罰款最高金額一半,罰款最高將可提升至經濟利益的 4倍。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第二十二條列明違法成本,倘違反“融資租賃公司法”,設有三級行政違法罰款。第一級罰款為一至五十萬元,第二級罰款為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第三級罰款為五十萬至五百萬元。法案並規定,循行政違法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上述三級罰款最高限額的一半(即經濟利益金額分別達廿五萬、一百萬及二百五十萬元),罰款上限為該經濟利益的四倍。
有委員認為罰款差距大,並希望政府說明如何衡量經濟利益。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由於經濟犯罪活躍,為使罰款具阻嚇力,認為提升至四倍罰款合適,委員會沒有意見。
陳澤武又稱,委員會計劃於後日(9日)完成討論法案,其後與政府法律顧問召開技術會議,政府預計於立法會 10月復會後,再送交新法案文本予小組會討論。